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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五一期间依法处罚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02  浏览次数:721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 五一假期来临,游客出游热情高涨,随着森林火灾风险“飙升”,大家在欢度佳节的同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5月1日,丽江市玉龙县巨甸镇发布一则《关于违规焚烧秸秆的通报》:

2023年5月1日11时30分左右,武侯村委会红顶六组陆某某违反《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令》《玉龙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令》以及巨甸镇防火办《关于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禁烧秸秆的通告》的规定,在巨甸镇武侯村委会(小地名:红乐科)自家农地焚烧秸秆。查知情况后,镇防火办及时组织人员到实地开展处置工作,有效避免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并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武侯村委红项六组村规民约》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镇纪委按照县委“一案双查”的要求,对武侯红顶六组片区镇村各级挂钩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镇防火办按照《巨甸镇护林员考核办法》规定,对片区管护员王某警告一次。

普法小课堂

违规野外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草原防火“10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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