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作物秸秆禁烧不分时段,统一明确要求“ 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 ”农作物秸秆, 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野外焚烧秸秆,坚决做到“零焚烧”。
二、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对发现露天焚烧秸秆或(出现黑斑地块)的农户,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按上限予以 处罚2000元 ; 公安部门对其予以5日至10日行政拘留处罚 ;对乡镇、部门在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目标岗位责任制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同时按照《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追责。
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环保、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各类违法、违规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建平县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