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发电的意见》(皖政〔2014〕52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精神,结合淮北实际,就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发电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为目的,把农作物秸秆发电作为推进秸秆禁烧的主要手段,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作用,以科学规划为基础,以政策扶持为保障,加快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规模化、能源化利用,促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规划布局的秸秆电厂全部建成,装机规模达到90MW,年利用秸秆量达到60万吨左右,占全市秸秆总量的4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秸秆电厂规划布局。原则上在杜集区布局1座30MW秸秆电厂,主要利用三区及周边秸秆资源;濉溪县布局2座30MW秸秆电厂,主要利用濉溪县境内秸秆资源。县区要根据秸秆资源条件、分布特点、收集半径及保障能力,科学做好秸秆发电项目选址。
(二)大力推进秸秆电厂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着力引进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秸秆发电龙头企业,以及大型能源企业来我市投资建厂。加强协调服务,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秸秆电厂项目建设运营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健全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坚持市场运作与行政推动相结合,鼓励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机合作组织从事秸秆收集储运,鼓励秸秆发电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秸秆收储运公司,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收储运方式,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秸秆收集储运工作机制。各县区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力度,做好秸秆离田工作。对县区秸秆收集实行分类定量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三、政策支持
(一)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秸秆电厂项目在享受国家、省相关政策基础上,享受我市现有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二)落实财政资金奖补。对秸秆发电企业实行财政奖补,对在自然含水率以内的秸秆按照实际利用量实行分类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水稻秸秆50元/吨左右、小麦秸秆40元/吨左右、其他农作物秸秆(油菜、玉米、豆类等)30元/吨左右。由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按照烧谁的秸秆谁兑现奖补的原则,秸秆发电企业根据秸秆来源与各县区结算奖补资金。各县区是秸秆发电财政奖补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兑现财政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各县区从中央、省财政补助以及各级财政安排的秸秆禁烧资金中统筹安排,同时要加大资金整合投入力度。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定的秸秆发电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免除秸秆电厂土地使用税。免收秸秆运输车辆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
(四)落实土地和环保政策。秸秆发电项目列入省“861”计划,对列入规划布点的秸秆电厂,对其建设用地、环境容量、取水量指标省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保障。
(五)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对秸秆发电企业实行“三不限”政策,即:不限发电小时、不限发电负荷、不限发电量,保障其发挥最大生产潜能。供电部门要及时结算秸秆电厂发电电费。
四、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县区研究确定秸秆电厂规划布局,向国家、省争取建设计划,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进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市环保局统一协调、审批项目环境污染物排放指标;市水务局负责保障水资源计划指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政策,制定相关办法;市供电公司负责按电厂并网时间要求配套建设送出工程;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秸秆电厂规划选址、秸秆供应方存放用地,并提供建设环境保障。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秸秆电厂建设任务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成立专门机构,全力推进秸秆发电项目建设,并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尽职尽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发电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督查考核。把秸秆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加强督查调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确保秸秆发电项目在省能源局核准后2017年底前投入运营。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电厂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