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开展秸秆收储和利用按量补助
本市范围内直接面向本地农户从事农作物秸秆收贮和利用的农民、种植大户、合作社或企业等各类主体,每个主体年收贮和利用本地当年生产的秸秆量原则上不低于800吨。符合补助条件的收贮和利用主体当年申报并经核实认可的秸秆收贮利用量,每吨奖补标准80元/吨。
(二)支持建设秸秆收储利用社会化服务体系
支持从事秸秆收储利用的农民、种植大户、合作社或企业等各类主体开展秸秆收储能力提升建设,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支持方向为购置秸秆收储利用的设施、设备,实施这一项目的主体,当年必须完成800吨以上秸秆收储量,补助标准按收储量每吨补助160元的标准执行,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当年购置秸秆收贮利用设施、设备。
二、补助原则
1、多收多补。补助收贮和利用的秸秆量不封顶,秸秆收贮和利用量越多,能得到的财政补助就越多,充分调动秸秆收贮利用主体的积极性。
2、实事求是。秸秆收贮利用主体要如实申报收贮利用的秸秆量,第三方核查、审核人员也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工作不力,以及弄虚作假或虚报秸秆收贮利用量的现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3、公开公平。对所有秸秆收贮利用主体一视同仁,并在仪征农业信息网上对各主体秸秆收贮利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补助程序
1、主体申报。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由主体自愿申报。为加强对收贮利用情况全程跟踪检查监督,主体须于2018年9月10日前向所在镇(办事处)农服中心申报收贮利用打算,并报秸秆收贮意向表(附件4,所在村盖章),农服中心于9月15日前将本区域内的收贮利用项目申报主体名单及秸秆收贮意向表报市农委环能办,逾期不报将不列入本年度补助范围。12月15日前主体报送补助申报材料,包括《仪征市秸秆收贮利用补助申报表》(附1)、法人证书(或身份证)、镇、村证明(附2、3)、秸秆收购台帐(附件5)、秸秆销售利用证明材料、收贮利用相关照片等。
2、村委会证明。收贮主体在收贮工作开始前须向所在村报送秸秆收贮意向表,村委会应将意向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和业主提供的收贮台帐等证明材料为在本村直接面向农户从事秸秆收贮的主体提供秸秆收贮证明,收贮量必须真实,不能虚报或重复证明。
3、镇(办事处)复核。镇(办事处)负责秸秆收贮利用工作的部门负责对区域内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在实地进行秸秆收贮情况核查的基础上出具复核意见(附3),由申报主体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装订成册, 2018年12月15日前报市农委环能办。
4、市级核查。市农委、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上报的秸秆收贮利用项目进行核查。核查采取审核上报材料、实地核查了解和电话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农委、财政局将对第三方核查情况进行抽查。核查中一经发现有与申报不符的情况,将取消补助资格,并认定为不良信用黑名单。审核结果在仪征市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根据公示结果,市农委、财政局将联合行文下拨秸秆收贮利用补助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