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市、县人民政府、农民群众以及相关社会单位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的积极性,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厅〔2013〕22号)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对象。省级奖励对象为市政府和省级国有农场,奖补资金由市具体分配到县(市、区,下同),并由各市在年底前将资金分配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条 奖补标准。全省各级财政对小麦、玉米、油菜按照20元/亩、水稻按照1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其中省财政对皖北三市九县(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濉溪县、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凤阳县、寿县、霍邱县、定远县、明光市)及大别山片区县(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叶集试验区、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补助70%,对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市补助30%,其他地区补助5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足额配套,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对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市、县,省财政第二年将相应扣减省级奖补资金。省级国有农场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条 奖补依据。省财政依据各市小麦、玉米、油菜、水稻种植面积、秸秆禁烧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农作物种植面积以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为依据,秸秆禁烧考核以省环保厅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五条 禁烧考核方式。以县为单位,重点区域内每发现1个焚烧火点扣5%省奖补资金,非重点区域每发现1个焚烧火点扣2%省奖补资金,因省奖补资金扣回形成的补助缺口,由市、县全额承担。
第六条 资金下达。省奖补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省财政年初按照各地上年度小麦、油菜、玉米、水稻种植面积和补助比例,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预拨奖补资金,次年根据统计年报公布的实际种植面积和省级考核结果进行清算。
第七条 资金使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小麦、玉米、油菜、水稻等主产区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
(二)推广玉米免耕直播技术;
(三)秸秆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
(四)秸秆沼气技术推广及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
(五)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
(六)秸秆生物质及能源化利用;
(七)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
第八条 省奖补资金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及时细化落实到所属县,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奖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报账制管理和国库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市、县奖补资金的具体安排和使用,由各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环保、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财政部门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备案,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农委对奖补资金使用及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环保、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