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中国秸秆网快报: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监管 » 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发布《关于加强秸秆焚烧联动管制工作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5  浏览次数:451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 黑龙江省秸秆禁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秸秆焚烧联动管制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哈尔滨市全域为禁烧区,严禁任何野外焚烧秸秆行为;我省将根据气象扩散条件、空气质量现状及空气质量预报等情况,确定秸秆焚烧区域和时间,发布秸秆焚烧气象指数,分级加强秸秆焚烧管理。

      u=2769068665,4056226804&fm=23&gp=0  
     根据《意见》,我省将设立两类秸秆禁烧区。哈尔滨市、绥化市、省农垦总局辖区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耕地质量提升试点县全域为禁烧区。其他市(地)、县(市、区)的城镇建设区,包括县(市、区)、乡(镇)建设区周围20公里;机场周围20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10公里,铁路两侧各5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各5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5公里;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5公里为禁烧区。在秸秆禁烧区,严禁任何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坚决做到全时段、全范围“零焚烧”。

  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区域为秸秆非禁烧区。在秸秆非禁烧区,当气象扩散条件或环境空气质量二者任一不允许时,坚决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根据《意见》,我省将建立秸秆焚烧管制协同联动机制,根据气象扩散条件、空气质量现状及空气质量预报等情况,确定秸秆焚烧区域和时间,发布秸秆焚烧气象指数,分级加强秸秆焚烧管理。

  当秸秆焚烧气象指数1级、2级,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非禁烧区可有序组织焚烧秸秆。遇有特殊天气或是秸秆焚烧气象指数3级、4级时,全面禁止野外焚烧秸秆,避免大气环境污染。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或当空气质量已达到中度以上污染时,辖区内全面禁止焚烧秸秆。

  根据《意见》,我省将加强对非禁烧区秸秆焚烧管制。当秸秆焚烧气象指数级别和环境空气质量同时达到焚烧秸秆条件时,将以村(街道)为单位组织农户、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指定地点、指定时段集中焚烧秸秆,并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确保在秸秆焚烧时段局地、短时的空气质量污染程度不超过中等污染,保证秸秆焚烧科学有序、安全可控。

  当秸秆焚烧气象指数达到不允许焚烧秸秆级别时,立即停止焚烧秸秆,妥善处理现场,保证火点不复燃。在空气质量重污染或当地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时段,无论何种秸秆焚烧气象指数级别,必须全面禁止焚烧秸秆。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法律声明 | 秸秆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辽ICP备160103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