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为充分调动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统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4〕2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利用、科技支撑,健全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探索建立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引领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二、实施内容
根据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秸秆变肉”饲料化利用
奖补范围:秸秆变肉等饲料化利用
奖补对象:肉牛、肉羊、奶牛养殖主体
奖补标准:
1.对200—500立方米容积的新建、改扩建的砖石、混凝土结构的单体黄(青)贮窖进行补贴,每立方米贮窖补助不高于25元。对500立方米及以上的,在省级财政奖补基础上,每立方米贮窖配套补助不高于10元。
2.对200—500平方米面积的新建、改扩建的钢架结构的单体干草棚进行补贴,每平方米干草棚补助不高于100元。对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在省级财政奖补基础上,每平方米干草棚配套补助不高于50元。
3.对原养殖主体单户收贮50—100吨的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30元。
4.对原养殖主体单户收贮20—50吨的秸秆干饲料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50元。
5.对新增存栏数20头以上的肉牛养殖场,按每头肉牛年消耗5吨秸秆计算,在享受省级财政支持单户收贮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或秸秆干饲料奖补基础上,配套补助不高于每头200元。
6.支持奶牛企业开展肉牛育肥(需有专门饲舍)。其中:新增肉牛存栏数100头以上的,每头肉牛补助不高于200元;单户收贮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1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不高于25元;对收贮秸秆干饲料5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不高于50元。
原养殖主体是指2024年前建设的中小型肉牛、肉羊养殖场。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单个养殖主体资金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其他秸秆产业化利用
奖补范围:秸秆变肉以外的其他产业化利用方式,具体包括秸秆基料化、能源化(秸秆发电除外)、工业原料化和商品肥料化利用,重点支持食用菌种植等特色产业。
奖补对象:2024年利用农作物秸秆达到200吨(含)以上的利用主体。
奖补标准:按照实际利用秸秆量,给予不超过50元/吨的奖补。
(三)标准化收储中心(点)建设
奖补范围:2024年在合肥市域内新建的秸秆收储量(能力)达1000吨(含)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点)。
奖补对象:标准化收储中心(点)的建设主体。
奖补标准: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50万元。
(四)规模化收储运
奖补范围:2024年度收集并销售农作物秸秆超过1000吨(含)的公司、合作社和农户。
奖补对象:从事农作物秸秆收储运的主体。
奖补标准:按收储量给予不超过50元/吨的奖补,单个主体奖补不超过15万元。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申报“秸秆变肉”及其他产业化利用奖补和规模化收储运奖补为同一主体的,不重复奖补。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分配。市级奖补资金主要按照秸秆产业化利用量、绩效评价结果以及以前年度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市级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采取补助形式,实行总量控制,市级不再进行年度清算。省级补助资金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组织实施。县级是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验收。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市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级备案。
(三)使用周期。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行后补助方式,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四)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组织本地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五)报送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于下一年度3月份前将上一年度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应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审核,并根据核实结果奖补;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按照核实结果及时拨付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适时开展抽查。
(二)严格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反本方案规定行为的,应扣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完善各项制度。县级要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审核制度、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应及时编制实施细则,明确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等,同时要做好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在农业、财政部门网站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