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介绍,《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布于1999年4月16日,主要规定了秸秆焚烧区域、部门职责、综合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秸秆禁烧的内容作了较大调整。《管理办法》多处规定与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特别是处罚主体、处罚权限等方面。
比如:《管理办法》中,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下罚款。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管理办法》与上位法存在明显冲突,不宜继续实施。
别涛表示,《管理办法》废止后并不意味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再继续开展。按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部门职责分工,秸秆禁烧工作将更多转由地方政府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则主要执行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别涛表示,被废止的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中,大多是因为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或是因为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还有的是因为已有新的规定,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