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鼓励支持标准化养殖场、牧业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合作社),开展秸秆饲料加工制作,充分调动他们加工利用农作物秸秆饲料的积极性,增加人们收入;同时,通过秸秆饲料化等综合利用,保护蓝天白云和生态环境。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范围
1、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单户收贮加工青、黄贮发酵饲料在100吨以上或收贮加工干秸秆饲料50吨以上的专业秸秆饲料加工企业、草食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村集体。
2、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养殖合作社、养殖场(户)、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建设的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砖(石)混结构的青、黄贮窖。
(二)补贴标准
1、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制作的青、黄贮发酵饲料,每吨补助不高于35元;加工制作的秸秆揉搓饲料及干饲料每吨补贴不高于65元(每吨秸秆饲料压实后按1.8立方米计算)。
2、2021年1月1日-2021年10月31日期间,建设的符合标准的砖(石)混结构的青黄贮窖,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补贴不超30元。
三、实施步骤
1、项目申报。先由各乡镇街畜牧综合服务科,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初审把关,并向市畜牧业管理局饲料科提出申报,经材料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畜牧业管理局组织填写《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申报书》,报榆树市财政局。
秸秆饲料加工利用企业、养殖合作社、养殖场(户)要提供秸秆饲料制作完成后的照片及建窖照片、当地
村委会出具的新建贮窖证明等凭证。特别是参与申报的秸秆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有秸秆饲料生产加工、销售的记录,销售的秸秆饲料要出具增值税发货票,并在发货票上注明购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及运输车辆等信息,同时要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以备审计部门查验。
2、项目审核。市畜牧业管理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逐一现场审核,项目审核结束后,将申报材料登记造表,装订成册。
3、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市畜牧业管理局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成员由市畜牧业管理局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各乡镇街畜牧综合服务科人员组成,在2022年2月30日前完成验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踏查、测量,根据秸秆饲料加工制作的进度实行动态验收,对专业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合作社)制作的秸秆饲料以验收时现场库存量秸秆饲料为准,已经销售无法考证的秸秆饲料不在补贴之内,验收结束后,要把项目概况在榆树市信息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形成验收报告(附申报书、申报汇总表、影像资料及票据复印件等凭证)。
4、项目上报。市畜牧业管理局要在2022年4月10前将项目验收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项目验收报告、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汇总表、项目建设情况总结。
5、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待2022年补助资金到位,依据验收报告和结果,审核无异议后,由我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补助资金,我市财政局把该项目资金拨付给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由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四、资金来源
统筹利用2022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或其它秸秆饲料化利用资金,用于2021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的补贴。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畜牧综合服务科要积极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养殖合作社、养殖场(户)申报项目,同时加强调查摸底工作,做到应补尽补。
2、市畜牧业管理局要认真审查申报的项目,尤其要加强秸秆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对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销售数量、销售去向严格查验,项目相关数据要真实、准确。
3、市畜牧业管理局要强化项目跟踪服务和指导工作,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和申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等骗补行为,一经发现,要取消申报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