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工作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重点区域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确保不因焚烧秸秆影响大气环境;确保不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确保不因焚烧秸秆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统筹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单位:镇党政综合办公室、镇环保办、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各村)
(二)强化宣传发动。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政策、典型工作经验等正面宣传报道、秸秆焚烧的危害;加大对“第一把火”处罚的宣传力度,形成震慑效应;对秸秆焚烧严重地区予以公开曝光。(责任单位:镇党政综合办公室、镇派出所、镇环保办、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各村)
(三)细化禁烧包保网格。严格落实“镇为主、村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禁烧责任,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人,将秸秆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落实到人。各村要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包保责任一览表,确定各级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及对应田块,压实禁烧包保责任报镇环保办、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各村)
(四)加强农机管理。制定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管理的通知》,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农机作业队伍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及时召开动员会议。严格执行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收割机要加装并开启粉碎装置或打捆相关设备,鼓励水稻秸秆留茬高度在15厘米以下。加强对农机手的技术和安全培训,培育专业服务队伍,利用农机装备组织好农作物秸秆还田和离田工作。(责任单位: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各村)
(五)加强对大户的监管。各村要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出现焚烧秸秆现象的,纳入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及各类支持项目黑名单。(责任单位: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各村)
(六)加大焚烧秸秆打击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焚烧秸秆的行为。对故意焚烧秸秆的当事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给予处罚。(责任单位:镇派出所、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各村)
严惩“第一把火”。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发生全镇“第一把火”的村(根据国家、省卫星遥感火点通报结果)召开现场会,该村主要负责人在现场会上公开检讨。对“第一把火”当事人和党员、村两委干部带头焚烧的,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责任单位:镇纪委、镇派出所、镇环保办、各村)
三、强化督查考核
(一)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组为督查小组,在禁烧期间,对各村禁烧责任落实和焚烧火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镇对村年度考核。(责任单位:镇秸领办)
(二)实行秸秆禁烧保证金制度。各村村两委成员按照1000元的标准缴纳禁烧保证金。保证金由各镇统一收取,7月底前上缴镇财政所指定帐户,镇财政按照不高于1:1配比,根据年底考核情况分别进行奖励。并报县领导组备案。(责任单位:镇财政服务管理中心、各村)
四、严肃责任追究
(一)镇党委、镇政府将严格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严格秸秆禁烧责任追究的通知》(宣办电〔2017〕130号)等有关规定,对秸秆禁烧工作开展不力的村,给予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扣减奖励资金等责任追究;对出现焚烧秸秆现象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镇纪委)
(二)被省、部级通报2次及以上火点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扣除该村禁烧保证金。(责任单位:镇纪委、镇财政服务管理中心、镇环保办)
(三)严肃对各村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追究,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镇纪委)
附件1:版书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2:版书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3:版书镇村级秸秆禁烧工作网格化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