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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2020年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1  浏览次数:672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现将江苏省海安市2020年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实施办法转发如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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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推进我市2020年度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农作物秸秆机械化犁耕深翻还田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的通知》(通农机〔2020〕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办法

(一)整体思路。全市范围内坚持以“麦秸秆还田为主,适度推广稻秸秆还田”原则推进。秋季积极鼓励犁耕深翻还田作业。

(二)补助对象。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资金直接补助给实际种植户。夏季麦秸秆还田符合作业要求的,实行全覆盖;秋季稻秸秆还田补助对象为经村、区镇(街道)审核确认的流转面积达50亩及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种田大户。

(三)作业标准。享受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的种植户或经营主体,作业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作业标准,即“秸秆切碎、匀抛(切碎长度≤10cm、留茬高度≤15cm),全量机械化还田作业(耕作深度≥10cm),犁耕深翻作业(耕作深度≥20cm)”。积极推行麦秸秆机械化还田集成机插秧和稻秸秆机械化还田集成机条播技术。秋季稻秸秆还田必须使用50马力以上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秸秆还田机,积极推行犁耕深翻还田作业。

(四)补助标准。对达到作业标准和符合申报主体条件的按照每亩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标准不得拆分或者降低)。

(五)补助方式。夏、秋季作业结束后,市级将委托第三方对各区镇、街道作业面积进行核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根据核查、抽查结果确定补助面积、结算补助资金。对申请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虚报面积的,将根据核查情况按比例扣减作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补助执行时间。省级作业补助按夏、秋两季分段执行,夏季5月10日至9月15日,秋季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

(七)补助程序。

1.各区镇、街道按照省、南通市要求组织落实作业机具、实施主体,广泛进行政策告知。

2.补助资金由村委会统一集中申报。作业开始后,区镇(街道)、村两级对作业过程进行跟踪服务、对作业质量进行监管。各村委会要落实专人以组为单位填报作业数据和各项补助申请材料,夏季于6月30日、秋季于11月15日前向所在区镇(街道)提交《2020年夏(秋)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组级申报表》《2020年夏(秋)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村级申报表》。

3.各区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村委会提交的申报还田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组织7天以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核实后再公示。核查、公示结束后各区镇、街道夏季于7月15日、秋季于11月3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2020年夏(秋)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申报情况统计表》、村级公示照片纸质档和电子档。

4.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要求事中巡查与事后核查相结合,事中巡查主要是在作业过程中跟踪了解各村秸秆切碎匀抛、机具投入等情况。事后核查面积不低于各村申报面积的30%,其中现场核查面积不低于总核查面积的60%,覆盖所有实施村。核查结束后,分别于8月15日和12月3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夏季和秋季核查报告。第三方核查合格率低于90%的村须退回材料重新申报。

5.在第三方核查基础上,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准确率95%(含)以上的,以第三方核查结果作为补助依据;准确率低于95%的,责成第三方重新核查,并扣减第三方核查经费。

6.各区镇、街道根据第三方核查结果将实际还田面积归户到具体种植户,组织各村填报《2020年夏(秋)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村级归户清册》,审核汇总后于9月1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2020年夏(秋)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镇级(街道)归户清册》《2020年夏(秋)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区镇(街道)汇总表》。市农业农村局对全市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并在市政务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7.补助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分别于9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下发到各区镇财政部门,由区镇财政部门打卡兑付到实际种植户。各区镇、街道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对补助资金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8.资金兑付情况督查。夏(秋)季秸秆机械化还田省级补助资金兑付到位后,市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委托第三方对2020年夏(秋)季秸秆机械化还田政策落实、操作程序、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到位率、准确率,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考核奖惩

进一步加大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督查、考核、奖惩、问责力度。

1.根据第三方核查确认面积,市财政安排资金按1元/亩·季的标准奖补各区镇、街道,用于区镇、街道及村、组秸秆还田工作经费补助。

2.将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列入市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内容,同步督查、考核、问责。

3.各区镇、街道可结合自身情况出台相应扶持政策,确保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三、工作职责

(一)区镇、街道工作职责。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区域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对申报作业面积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区镇、街道农业(机)部门负责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组织协调作业机具、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作业质量进行监管。做好作业补助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组织村级公示和具体投诉处理。区镇财政局(所)负责补助政策的宣传、组织村级公示和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管;村民委员会是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具体负责宣传发动和还田作业的组织监管工作,科学调度秸秆还田机械,加强辖区内投入作业联合收割机的跟踪监管,把好联合收割机秸秆切碎、匀抛装置的安装与使用关,确保收割作业、机械化还田满足生产技术要求。作业结束后认真、规范、及时填写并上报申请补助材料,对补助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报表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编制下发)。

(二)市级部门工作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宣传、农机农艺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机具调度、作业质量监管、组织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和作业面积核定、补助资金汇总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政策宣传、作业质量监管、资金兑付和监管。

(三)第三方核查单位。制定秸秆机械化还田核查操作办法,按要求做好核查工作,核查结果要接受市农业农村、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抽查考核,核查结束后出具核查报告。按要求进行秸秆机械化还田资金兑付情况督查,并形成督查工作报告。

(四)补助对象。督促农机手按照作业标准进行作业,积极配合各级以及第三方单位的核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区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建立以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组,成立专门工作推进机构,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各区镇、街道要迅速将本文件精神布置落实到村,必须将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列入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同考核、同督查,严格考核奖惩,保障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各区镇、街道要通过广播、横幅标语、流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宣传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技术路线和技术优点,切实加大补助政策宣传力度,要围绕作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申报程序、作业技术路线、作业标准以及农机农艺要求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各区镇、街道农业(农机)部门、各村要强化对农机手及机械的管理。证照不全者,禁止下田作业;没有切碎装置的收割机,禁止下田作业。

(三)强化技术培训与指导,大力提高装备水平。各区镇、街道要严格联合收割机下田必须配备和启用秸秆切碎匀抛装置的作业要求,把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第一道关口。通过举办培训班、提供技术咨询、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要加大农机与农艺结合力度,加强田间管理,抓好技术指导服务,确保秸秆机械化还田各作业环节技术执行到位。要加大对犁耕深翻还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积极发展机引犁,保证秸秆还田作业效果。

(四)坚持典型引领,积极推进示范镇村、示范片建设。各区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要把重点干线、集镇周边地区作为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工作重点,秋季要选择基础条件好、还田机械数量多的村开展秸秆机械化犁耕深翻还田试点,在推进秸秆机械化犁耕深翻还田示范村建设的基础上创建稻麦生产高质高效示范片。

(五)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加大考核问责力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是一项惠农政策,必须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安全。各区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强化管理,做好政策告知、汇总审核、面积核查、村级公示、配合第三方核查等工作,并设立作业补助咨询电话,及时处理来电来访,认真做好补助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市政府将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年度目标考核,对各区镇、街道夏、秋两季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分别进行考核,发现工作不到位、虚报谎报补助资金等现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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