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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9  浏览次数:496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决定转发如下: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落实。

二、市、县(旗、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农牧部门牵头、生态环境、发改、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等部门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协调工作机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三、为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市、县(旗、区)两级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对回收利用秸秆的经营主体进行补贴。按照每亩20元的补贴标准,对全市籽粒收玉米以及向日葵产生黄干秸秆回收利用全部实行补贴,由市农牧局制定补贴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

四、补贴资金由市、县(旗、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旗县区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局拨付剩余承担资金。每年年底和次年春播前两次由市农牧局组织验收,核实具体回收利用面积,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的秸秆回收利用补贴资金及分配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预算级次将补贴资金逐级下拨到旗县区财政局。

五、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力度,推广黄贮、压块、膨化、揉丝等秸秆饲料技术;因地制宜实施秸秆粉碎翻埋还田、秸秆堆沤腐熟还田,支持以秸秆为原料的有机肥生产加工;改善农村用能结构,推广生物质炉具和以秸秆为原料的清洁燃料;积极拓展秸秆原料化、基料化等多元利用途径,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市的秸秆收储运用体系。

六、将秸秆综合利用作为市级重点科研及技术应用项目,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加快国内外成熟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七、生态环境部门、农牧部门、各旗县区共同承担秸秆露天焚烧监管责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对违规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各旗县区依据《呼和浩特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呼政发〔2019〕13号)进行追责问责。

八、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旗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各级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引导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秸秆综合利用,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

十、旗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力度;细化秸秆禁烧任务到田、责任到人,实行联防联控、网格化管理;建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后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十一、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及工作奖惩制度,作为年终各级政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出现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且后果严重的,应当受到追究和处罚。

十二、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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