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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划清秸秆焚烧的法律红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8-26  浏览次数:804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 秋收季节,田间地头焚烧秸秆产生的滚滚浓烟遮天蔽日,呛人的气味弥漫在空气中,让周边居民连窗户都不敢开。每年此时,“秸秆到底能不能烧”都会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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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8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早已划清了秸秆焚烧的法律红线。
法典给出新导向:从“一禁了之”到“科学精准”
长期以来,关于秸秆焚烧的管理,各地政策不尽相同,有的“全域禁烧”,有的“限时禁烧”,群众往往难以把握边界。
8月15日正式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首次以法典形式对秸秆焚烧作出了系统性、层次性的规范。
全国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标兵、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彭兵介绍,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五化”综合利用,并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等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这意味着,国家从立法层面推动秸秆“变废为宝”,能用综合利用解决的,尽量不依赖焚烧方式处理。
法律红线:哪些区域、何时绝对禁止焚烧?
在“堵”的层面,法典并非“一刀切”禁烧,而是划定了明确的禁烧红线和管控规则。
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此外,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这与秸秆焚烧属于不同性质的禁止事项,需加以区分。
有禁必罚。
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对违规焚烧行为设置了明确的罚则。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蓝天白云,需要你我共同守护。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科学处理秸秆,既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也是对自身和他人健康权益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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