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按照《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6〕119号)要求,我们共同制定了《滨海新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资金管理细则》)。该资金管理细则对市级下达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分解落实,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秸秆综合利用作业补助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对职责分工、补助对象、作业标准、核实验收及资金拨付等进行了具体安排。此件已通过新区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滨海新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滨海新区农委 滨海新区财政局
2017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印发
附件:
滨海新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
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6〕11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通过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收储运体系建设等项目,实现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突出引导性和激励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新区农委负责制定秸秆项目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秸秆项目实施方案,规范管理流程,提出秸秆项目安排、补助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对秸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二)新区财政局负责秸秆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年度资金计划拨付补助资金,配合区农委制定秸秆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秸秆项目实施方案及秸秆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
(三)新区农委所属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秸秆项目遴选与申报汇总工作;严格执行公示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秸秆项目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新区各涉农街镇负责制定本街镇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履行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的主体责任,如实统计各类农作物种植面积,督导各村按季节完成秸秆综合利用任务;按照《滨海新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将秸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村委会或农机作业主体;严格落实公示等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巡查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补助对象、标准
第五条 补助对象:秸秆机械化离田、还田补助对象为作业主体或土地经营主体。
第六条 补助资金分配标准:按新区各涉农街镇上报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为基数,对小麦、玉米、水稻和棉花四种农作物实施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机械化收集打捆离田,市财政和新区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定额作业补助,其中:对小麦实施秸秆粉碎还田作业的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对玉米(不含小麦及当年深松秋季作业的地块)实施秸秆粉碎还田作业并及时进行机耕覆盖作业的给予每亩30元的补贴,对秸秆机械化收集打捆离田作业的给予每亩35元的补贴。
第四章 项目补助程序
第七条 核实验收:农作物秸秆离田、还田作业的对象在实施作业前需要向所在街镇提出申请,经街镇同意后方可作业。在离田、还田作业整个过程中街镇负责组织检查、核实、验收,新区农委及所属农机管理部门联合新区财政局进行抽查验收。
第八条 公示监督:核查验收结果后,由相关街镇在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经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交街镇审核后,将公示结果及所提供的材料提交新区农委所属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需要提供的材料:1、秸秆离田、还田作业情况核查验收表;2、秸秆地承包合同或秸秆所在地村委会及街镇亩数证明;3、核查验收结果的公示照片。
第九条 资金拨付:农作物秸秆离田、还田作业的资金拨付依据街镇提交的核查验收表、公示照片、证明材料以及综合利用情况明细表、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新区农委所属农机管理部门将财政资金拨付到街镇财政所,财政所应及时把资金拨付到经街镇验收合格的秸秆离田、还田作业的对象手中,领取资金时必须由本人签字(有单位法人的,由法人签字),不允许他人代领。
财政结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第五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新区农委及所属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秸秆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掌握秸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配合市级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对未完成年度计划、验收不合格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新区农委及所属农机管理部门和各涉农街镇对秸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做好文件资料及实施过程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新区农委及所属农机管理部门和各涉农街镇要根据实施方案在关键的时间节点检查过程管理的质量和真实性,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严格整改。
第十三条 新区农委及所属农机管理部门和新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秸秆项目承担街镇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新区农委及所属农机管理部门和各涉农街镇要加强信息公开,全面公开补助政策和实施办法,相关涉农街镇要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农委和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