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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29  浏览次数:921


        环保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对所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包括《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在内的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7月15日,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在解读《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时表示,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环保部对以下几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是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的;三是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等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四是已有新的规定,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就与上位法存在明显冲突。别涛表示,废止该办法并不意味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再继续开展。按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部门职责分工,秸秆禁烧工作将更多转由地方政府负责,由地方政府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监管;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则主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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