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决定》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不得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并且要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禁止焚烧的区域范围,到2012年底实行全行政区域禁烧。违反规定的,由环保或城管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如何制止和杜绝秸秆焚烧?《决定》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监督管理,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