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村(居)干部秸秆禁烧工作的积极性,完善奖惩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加快秸秆综合利用,保护大气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承担秸秆禁烧任务的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按照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350元、其他村“两委”干部每人每月260元的标准,纳入绩效工资。由县委组织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村“两委”干部秸秆禁烧年度目标考核情况打卡发放。
第四条 经考核认定,凡本年度午季、秋季秸秆禁烧期间,本村(居)没有被卫星监测和省、市、县禁烧督查通报有火点的,奖励资金全额发放。
第五条 被省、市、县督查通报1处火点的,扣发该火点所在区域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包保火点所在村组“两委”干部半年应发绩效工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同时通报全县。被省、市、县督查通报2处以上(含2处)火点或被卫星监测通报1处火点的,扣发该火点所在区域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包保火点所在村组“两委”干部全年应发绩效工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同时通报全县。
第六条 秸秆禁烧年度考核结果由县禁烧办于次年3月底前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秸秆禁烧合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