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强省的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2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露天禁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形式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坚决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出一处黑斑”,实现秸秆全量化处置。
二、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秸秆打包回收残留物等。
三、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要严格落实“市、县、乡、村、屯”五级禁烧包保责任制。各乡镇(街)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四、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专项巡查组,开展不定期监管巡查,对违规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实现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
(一)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秸秆禁烧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六、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秸秆全域禁烧工作,充分发挥“一台一报一网”和各类新媒体矩阵作用,大力宣传秸秆全域禁烧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社会监督,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秸秆全域禁烧群防群治,积极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强化舆情引导,及时掌握舆情动态,针对恶意造谣生事等不良舆情,第一时间组织正面发声。
七、本通告自 2022 年10月1日起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