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和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效益,确保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成都市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成农联发〔2019〕14号)、《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污防“三大战役”办发〔2019〕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包括: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秸秆规模化利用补贴项目、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审核、上报、检查验收,监管项目资金使用;
区财政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审核、上报、检查验收,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和实施,核定秸秆收购量、秸秆综合利用面积,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参加项目检查验收;
村(社区)负责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负责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农业、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内容
(一)秸秆综合利用机械。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秸秆综合利用机械。
(二)秸秆规模化利用补贴项目。支持企业、合作社从事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加工利用市域内秸秆(含果树枝条、青贮玉米),对年利用市域内秸秆量1000吨以上的实行补贴。
(三)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对禁烧期间未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村组给予奖补支持。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对纳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秸秆综合利用机械,按照中央、省级相关政策试行敞开补贴,在中央资金补贴30%的基础上,累加补贴20%到50%。
(二)对我区收购并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合作社,按核实市域内秸秆综合利用量(含果树枝条、青贮玉米,下同,青贮玉米按照鲜重的30%折算重量)达到1000吨及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每吨100元的补贴。
(三)对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成效显著,禁烧期间未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村组,按照大、小春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每亩各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要求
第六条 秸秆规模化利用补贴项目的申报验收程序
(一)项目业主将书面申请、项目申报书和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初审。
(二)项目乡镇(街道)出具辖区内拟申报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初审意见,书面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组织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区级评审,将通过区级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并将项目申报书及相关资料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业主提出验收申请,建立详实的项目档案资料,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相关乡镇组成区级验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料进行逐一检查,出具验收报告,按程序兑付补贴资金。
(五)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将项目总结、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 秸秆规模化利用补贴项目的实施要求。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档。具体编制要求及装订顺序如下:
1. 申报材料目录;
2.《成都市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承诺表》(详见附件1);
3.《成都市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4.《成都市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3);
5. 用地手续文件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意见),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6. 由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及有关投资凭证复印件;
7.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 秸秆收购公告或秸秆收购合同、支付收购秸秆的凭证(秸秆卖方基础信息、付款凭证、现金和银行账目等)、秸秆入库凭证(计量单据、入库台账等)、秸秆收购存储、综合利用、加工产品及销售使用的照片(附文字说明)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9. 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条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的实施要求和申报验收程序。村组组织开展大、小春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禁烧期间无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大、小春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核实上报各村组秸秆综合利用面积,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组成区级验收组进行验收,兑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农业、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严格执行采购法规定,资金使用要符合支出范围,会计资料要规范、齐全、有效,不得白条入账。
第十条 相关乡镇(街道)应对秸秆规模化利用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安排专人统计秸秆收购量,确保项目业主收购秸秆总量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应加强项目储备、申报、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对项目决策、项目管理、目标完成和项目效果等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秸秆规模化利用补贴项目的补贴资金,严格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的奖补资金,用于开展禁烧巡查、秸秆综合利用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环境治理等工作,严格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根据考核结果制定使用计划,下拨到村的奖补资金按照三资管理规定和村级财务制度使用。
第十四条 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造假业主今后申报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