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全市境内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本通告所指秸秆,是指对小麦、油菜籽、玉米、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效成分后剩余的物质。
三、露天焚烧秸秆和其他垃圾不仅破坏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浪费资源,而且严重危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禁止露天禁烧秸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营造形成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全力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形成“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体系,确保网格区域内秸秆禁烧工作落到实处,做到监管、源头清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污染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禁烧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移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七、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举报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8613556
市公安局:110
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972-12345
海东市农业农村局
海东市公安局
海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