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秸秆,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等。
二、收割机在作业时,应实行低茬收割,留茬高度控制在15厘米以内,并粉碎还田;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净化农机市场;严禁随意堆放秸秆,堵塞道路、河湖沟渠。
三、各乡镇办场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发展虾稻共作、稻鳅共生、再生稻等种养模式,广泛开展秸秆“四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并落实堆放区域。
四、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停止焚烧行为,扑灭火点;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扰依法执行秸秆禁烧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农户要相互监督,制止焚烧秸秆行为,一旦发现火点、黑斑,可向市禁烧办进行举报,举报有奖。举报电话:0728-8501911、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