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强化秸秆(含树叶、荒草等)露天禁烧和散煤复燃管控责任落实,有效防控露天焚烧和散煤复燃污染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河北省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三年作战计划》、《河北省农村散煤复燃监督检查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是露天禁烧和散煤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禁烧和散煤管控工作,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举报受理、监督检查、执法查处等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治、经济、科技等手段,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散煤管控工作。
第四条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计入露天焚烧火点数量统计;祭祀且未引燃附近可燃物的,不记入火点数量统计;因雷击、变压器老化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起火并及时扑灭的,不记入火点数量统计。
第五条 各县区接到涉农秸秆禁烧视频监控系统火点告警后,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2小时内完成扑灭,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接到散煤管控视频监控系统散煤复燃告警后,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2小时内完成核实,及时处置并反馈核实和处置结果。
第六条 市大气办利用涉农秸秆禁烧和散煤管控视频监控系统,结合国家和省通报或媒体曝光情况,每月对各县区火点、散煤复燃数量进行考核排名,并给予资金惩罚。其中对管控不力,火点、散煤复燃数量较多的,责令公开检查、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资金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