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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关于执行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2  浏览次数:658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为切实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工作,有效防范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吉林省秸秆全域禁烧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吉林省四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作物秸秆执行严格全域禁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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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露天焚烧秸秆,除实行保护性耕作的地块外,农作物秸秆必须全部离田,妥善处置。

四、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实施“秸秆处置5+1模式”,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梨树模式”,加大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推进力度,对剩余秸秆开展无害化处置,不断提高秸秆禁烧监管能力。

五、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县(市)区承担辖区内秸秆全域禁烧工作的属地责任,对辖区耕地实行网格化责任制,将禁烧责任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具体负责人。

八、欢迎社会监督,积极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

举报电话:110、1234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通告》废止。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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