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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北省农作物秸秆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4  浏览次数:929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9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农[2020]139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做好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重点项目为抓手,在满足农业生产基本需求基础上,坚持整县推进,探索可持续、可复制推广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运行模式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秸秆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二、基本原则
    (一)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充分利用秸秆资源台账数据进行科学谋划,优先支持秸秆资源量大、工作基础好和综合利用潜力大的区域、重点企业,并带动整县推进。
    (二)农用优先、多元利用。在满足种养殖业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引导秸秆能源化等利用方式,推动秸秆向多元循环方向发展,探索建立“谁受益谁处理”、“秸秆换有机肥”等机制。
    (三)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政府培育环境、政策引导,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建立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和稳定运行机制。
    (四)突出重点、注重长效。重点围绕“一环两带”(环京津、铁路、高速公路两带)、环京津贫困县、秸秆禁烧工作显著,并具备一定秸秆综合利用基础的种植、养殖大县,开展项目建设,促进当地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任务目标
    中央财政资金安排21个县进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每个县安排资金600-1500万元,探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有效模式,提高农作物秸秆利用率。具体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要求:
    产出指标: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平均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建立秸秆资源台账。
    效益指标:试点县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运行机制。
    资金支出进度:中央项目补助资金年度支出率≥90%。
    四、项目内容及资金投向
    为发挥好中央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突出秸秆综合利用结构优化调整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秸秆直接还田质量,增加离田利用占比,加强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秸秆收储运等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各试点县自筹资金(包括县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比例应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的50%。各试点县根据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具体实施区域、补助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各试点县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规划制定、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严禁截留挤占中央试点补助资金。
    (一)实施范围
    重点为“一环两带”(环京津、铁路、高速公路两带)区域、环京津贫困县、并具备一定秸秆综合利用基础的种植、养殖大县。经县(市、区)申报、设区市推荐、专家评审,确定万全区等21个县(市、区)为202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县(名单见附件)。
    (二)实施主体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实施,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承担主体及支持对象主要为农机(农业)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草食畜养殖场(户)及相关涉农公司,支持对象尽量集中,避免过于分散。
    (三)项目内容及补贴标准
    1.秸秆直接还田。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秸秆还田利用机具的需求,对秸秆还田、收储、加工农机具购置进行补贴。包括:秸秆粉碎还田机、旋耕机、稻麦联合收获机、玉米联合收获机、青饲料收获机械、小麦玉米免耕精良播种机、腐熟剂抛撒机等及其他与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相关设备(含定位、监测等附属设备)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对购买腐熟剂进行不高于10元/公斤的补贴。对腐熟剂抛撒作业补贴标准为不高于20元/亩。
    2.秸秆肥料化利用。对生产秸秆有机肥等专用设备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对利用秸秆生产有机肥进行补贴。每利用1吨秸秆补助不超过100元。
    3.秸秆饲料化利用。围绕奶牛等草食家畜发展、种养结合、秸秆黄储、打捆、压块等内容有关机械购置补贴。包括:秸秆铡草机、秸秆打捆机、秸秆打包机、秸秆压块机、TMR搅拌机等设备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删除了青贮相关设备)
    4.秸秆能源化利用。用于秸秆沼气工程、秸秆气化工程和秸秆成型燃料等秸秆处理配套机械设备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
    5.秸秆基料化利用。主要用于与食用菌生产相关的秸秆粉碎、灭菌等加工设备,菌棒肥料化利用有关设备购置补贴等,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对利用秸秆加工、处理生产菌棒进行补贴(如粉碎灭菌等),每利用1吨秸秆补助不超过100元。
    6.秸秆原料化利用。主要用于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工业用纤维、造纸、秸秆碳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及秸秆编织业等加工设备的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对利用秸秆原料化生产进行补贴。每利用1吨秸秆补助不超过100元。
    7.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对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必要的设备进行补贴,包括:秸秆捡拾机、秸秆打包机、秸秆打捆机、运输车辆、抓车、铲车、输送带等专用设备,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对收储运作业进行补助,收储运每吨秸秆补助不高于100元。
    (四)补助方式
    各项目县自筹资金(包括县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比例应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的50%。
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设定基金等方式。
    (五)项目验收
    按照县级实施方案的内容,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将采取多种形式对不低于30%的项目县(区)进行抽查检查。(验收止于市级,不再体现市级交叉验收,市级仅对本辖区内项目县负责不对别的市的项目县负责,市级交叉验收改为市级交叉检查,可以作为省级组织交叉检查的一种形式)
    (六)实施时间安排和工作进度
    项目实施时间自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进度情况为:
    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28日,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农业发展实际,组织编制本县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后,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项目实施方案要确定项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完成时间。要对项目的任务目标、支持对象(承担主体)、补助环节(内容)、补助标准、补助方式、任务量、保障措施等做出明确具体说明。
    2021年3月1日-2021年6月底,完成项目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
    2021年6月-2021年11月,小麦、玉米等秸秆直接还田、离田利用、收储运等工作。
    2021年11月-2021年12月,县级逐项开展项目验收检查等工作,到11月底完成所有设备购置补贴资金拨付,到12月底确保完成资金拨付进度90%以上。
    2022年1月底前,扫尾工作全部完成,县级项目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工作,构建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实施、农民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督导、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的安排使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及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的编审工作。
    (二)加强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及省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土地、税收、科技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各试点县政府要因地制宜积极研究出台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明确在资金、土地、税收、科技、交通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试点县要切实强化资金监管,不得擅自调剂或挪用项目资金,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企业采取“PPP”等融资模式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切实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项目承担企业,应帐薄健全,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规范。各项目承担农机(农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组织,要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建设资源台帐。各市要督导落实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指导各县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力量进行数据采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监督本
县秸秆市场化利用主体建立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秸秆原料收购、加工转化记录。市县两级对本级台帐数据的真实性负责,2021年12月底前应将本年度秸秆资源台账提交至省级。
    (五)强化督导考核。各地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台帐,督促项目实施,确保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及支出资金。组织督导组、专家技术组等深入试点县进行督导和技术服务,协调研究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建立项目绩效考核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今后涉农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建立有利于推动项目工作开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注重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标语、宣传巡逻车、广播喇叭、发放明白纸、发送手机短信、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重大意义、政策措施以及露天焚烧的危害性,打牢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群众基础;要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技术推广和操作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技术普及率,提高农民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能力。
    (七)注重信息调度。做好项目信息填报工作。每月10日前登陆河北省农业财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10.32.7.8:81),填报上月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并分别于6月15日、8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单位。年度终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各县(市、区)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后,于2021年3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一式三份)。

    联系人:刘晓梅
    电 话:0311-86256852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809室

    附件:2021年河北省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名单附件


 

2021年河北省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拟分配资金
(万元)

贫困县

 
 

1

张家口

万  全

1250

贫困县

 

2

阳  原

1450

深度贫困县

 

3

承  德

丰  宁

1440

深度贫困县

 

4

隆  化

1450

深度贫困县

 

5

宽  城

700

 

 

6

保  定

涿  州

600

 

 

7

定  州

定  州

700

 

 

8

邢  台

隆  尧

600

 

 

9

石家庄

平  山

1290

贫困县

 

10

新  乐

600

 

 

11

秦皇岛

昌  黎

800

 

 

12

唐  山

丰  润

650

 

 

13

遵  化

650

 

 

14

廊  坊

大  城

600

 

 

15

沧  州

任  丘

600

 

 

16

献  县

600

 

 

17

衡  水

安  平

637

 

 

18

阜  城

1250

贫困县

 

19

邯  郸

肥  乡

600

 

 

20

辛  集

辛  集

700

 

 

21

雄安新区

雄  县

600

 

 

合计

17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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