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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黑山县2020—2021年秸秆禁烧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31  浏览次数:856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现将辽宁省 黑山县2020—2021年秸秆禁烧实施方案转发如下。

 

    为做好2020年秋季至2021年春季全县农作物秸杆露天禁烧工作,防止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27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知〉》(锦蓝天发〔2017〕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监督,狠抓责任落实,坚持依法禁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教育与处罚并重。同时,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实现变废为宝,实现全县零火点,确保全县不发生因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污染事件。

    二、目标任务

    从即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确保我县区域内无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实现全域零火点。

    三、秸秆禁烧重点区域

    铁路、国道、省道、城市周边等重点禁烧区域,以及自然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周围1公里区域。

    四、部门职责

    1.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国家卫星及大数据拍摄的火点位置进行及时准确的确认,对各乡镇(街道)秸秆禁烧工作落实情况会同县政府督查室进行检查和督查,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进行火点巡查,对发生焚烧秸秆后的过火面积进行确认,对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将督查处理情况汇总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2.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深入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变废为宝,确保秸秆利用率达到85%以上。

    3. 县公安部门:负责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4. 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秸秆禁烧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及监管不力的行为,依据《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处理。

    5.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主要干路进行巡查,对秸秆焚烧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道路安全。

    6. 县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的烧毁树木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7. 县消防大队:负责接到秸秆火险报警后,迅速出警救援,并调查确定起火原因。

    8.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为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秸秆禁烧的全部工作,对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成立秸秆禁烧工作组,对辖区内秸杆禁烧工作实施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制订禁烧工作方案,建立禁烧工作责任制。要将禁烧任务分解落实到村民和小组,明确具体责任人,充分发挥小组长和片区责任人的作用,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违规焚烧秸秆现象。按照“三级”网格化监管原则,确定乡镇(街道)、村、组三级责任人,将禁烧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到村组、到地块、到生产者。

    各村支部书记和驻村第一书记为本村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包组干部是禁烧工作具体责任人,农户是禁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利用标语、横幅、宣传单、公开信等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村干部要主动上门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每一户都在禁烧承诺书上签字。对发生焚烧秸秆的案件及监管失职行为进行曝光。

    六、落实责任制度

    各乡镇(街道)建立层层包保责任工作机制,做到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农户到具体地块。乡镇(街道)要成立禁烧巡逻队,24小时值班,严防死守,确保田间地头“不着一把火,不焚烧一处秸秆,不出现一处焦斑,不在媒体上出现负面报道”,无因农作物秸秆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不稳定事件。

    七、实行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1. 县政府将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专项考核、通报,并将上级抽查结果(含卫星拍摄及国家大数据监测情况)一并列入年度考核和单项考核内容。

    2. 凡因焚烧农作物秸秆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不稳事件,由县公安机关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 根据卫星拍照和火点数量,县政府将严格按照《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4. 县生态环境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禁烧秸秆火点位置及火点残留和焦斑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干扰阻挠督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上报县委、县政府严肃处理。

    5. 各乡镇(街道)自9月28日起,每天要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火点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附件:黑山县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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