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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3  浏览次数:621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如下,供参考。
 

                             

           













         







            为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全面实现秸秆全部还田离田,完成全市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目标,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因地制宜,一县一策”原则,突出秸秆还田、肥料化利用主渠道,加快推进农村秸秆燃料化利用,努力提高饲料化利用水平,积极推动秸秆发电、沼气和工业原料化项目建设。
 
      2019年度,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达到55%以上,剩余得不到利用的秸秆达到100%离田作业。其中,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等6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双城区作为区域性补偿制度试点单位之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支持政策
 
(一)秸秆还田利用环节
 
1.秸秆直接还田补贴。对实施玉米全量秸秆翻埋和碎混还田作业的,每亩给予40元基础补贴,省、市、区县(市)按照4∶0.5∶0.5比例分担;此基础上,对还田作业并达到待播状态的,市级每亩再增加补贴16元。对实施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的,每亩给予15元基础补贴,省、市、区县(市)按照4∶0.5∶0.5比例分担;此基础上,市级每亩再增加补贴10元。
 
2.玉米秸秆覆盖还田补贴。对实施玉米秸秆覆盖还田作业的,每亩给予10元补贴,省、市、区县(市)按照4∶0.5∶0.5比例分担。在此基础上,市级每亩再增加补贴5元。
 
3.玉米秸秆腐熟还田补贴。对实施玉米秸秆腐熟还田作业的,每亩给予24元补贴,市、区县(市)按照5∶1比例分担。
 
4.水稻秸秆腐熟还田补贴。对实施水稻秸秆腐熟还田作业的,每亩给予20元基础补贴,省、市、区县(市)按照4∶0.5∶0.5比例分担。对采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的高效秸秆腐熟剂(具有合法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产品活菌数大于200亿/克),开展水稻秸秆还田作业的,市级每亩再增加补贴10元。
 
玉米秸秆翻埋和碎混还田、水稻秸秆翻埋还田、玉米秸秆覆盖还田等3项作业,均须经省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二)秸秆离田利用环节
 
1.玉米青贮配套补贴。对利用国家粮改饲项目进行窖贮全株玉米青贮的奶牛场,在国家每吨补贴60元基础上,每吨再增加补贴40元,省、市、区县(市)按照4∶0.5∶0.5比例分担。
 
2.秸秆离田利用补贴。按照“谁利用、补贴谁”原则,对纳入全省各级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村集体、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根据其本年度实际利用秸秆量,给予每吨50元补贴,省、市、区县(市)按照4∶0.5∶0.5比例分担。享受上网电价补贴的生物质电厂除外。
 
3.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站补贴。对年产0.25万吨、投资100万元,年产1万吨、投资300万元,年产2万、吨投资590万元,符合《关于做好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及政府债券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19〕282号)规定的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分别按照投资额度的70%、50%和30%给予定额补贴,省、市、区县(市)按照1∶0.5∶0.5比例分担。
 
4.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建设补贴。对新建并已经投产运营的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按项目设计能力一次性给予每吨秸秆100元补贴,省、市、区县(市)按照1∶0.5∶0.5比例分担。
 
5.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对户用生物质锅炉,按照每台2100元计算,给予70%补贴,省、市、区县(市)按照4∶0.5∶0.5比例分担。
 
(三)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补贴
 
对购置高性能拖拉机和秸秆相关机具的各类购机主体,在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和省级财政按照具体产品前2年市场最低售价的20%给予累加补贴基础上,增加市级机具购置补贴,并实行差额补贴,使其补贴额度最高达到机具销售价格的50%。
 
(四)秸秆离田作业补贴
 
对实施秸秆离田作业的,给予离田作业环节补贴,其中玉米每亩15元、水稻每亩10元,省、市、区县(市)按照4∶0.5∶0.5比例分担。对承担2018—2019年市招商引资大型秸秆沼气项目秸秆原料收储任务的区县(市),每亩给予离田作业补贴30元。已享受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利用补贴的除外。
 
(五)土地休耕补贴。对全市2万亩休耕地块,市级按照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市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组联动机制,市农业农村、发改、财政、科技、工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税务、供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区县(市)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秸秆利用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全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加快发展,全面完成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目标任务。森工系统和监狱管理局系统的秸秆利用工作由属地区县(市)政府管理。
 
(二)强化基础工作。各区县(市)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实行台账管理制度,科学开展秸秆资源量和综合利用能力调查,统一测算标准和口径,确保类别清晰、数据准确。秋季测产后,要及时核定调整秸秆实际产量和利用量。要强化日常台账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市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
 
(三)加快推进能力建设。各区县(市)要以抓好秸秆还田和离田加工能力提升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为完成年度利用目标夯实基础。要提升机具作业能力,重点对照55%秸秆还田利用目标,组织增配还田离田机具,补齐机具短板;要提升加工利用能力,在巩固和扩大现有生物质发电、秸秆固化燃料、原料化和基料化等加工项目产能的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大项目建设;要开展秸秆利用技术培训,组织专家对基层干部和农民开展以秸秆还田为重点的指导培训,普及推广新技术、新模式。
 
(四)严格目标考核。各区县(市)要坚持标准,全程监管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及时开展检查验收,做好各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2020年春播结束后,要对2019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对标自查。2020年5月末至6月初,市政府将对各区县(市)2019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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