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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13  浏览次数:805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转发如下。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有效防范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空气质量和交通安全的影响,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秸秆禁烧工作责任,是指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责任人在秸秆禁烧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市县乡级党委政府,社区、村自治组织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各级秸秆禁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禁烧工作监督责任。

      第三条  秸秆禁烧工作问责对象为各地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责任人。

  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相关人员和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班子,未建立秸秆禁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

  (二)未建立网格化监管和包保责任体系的,未按规定履行监管和包保职责的;

  (三)未建立秸秆离田机制,未组织辖区内开展离田工作的;

  (四)未按照职责分工,不按照规定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导的,或者在监督检查督导工作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五)未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随意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对随意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听之任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秸秆限烧区实施计划烧除工作,因组织不力,引发区域性大气严重污染和安全事故的;

  (七)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县(市、区)未完成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八)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秸秆禁烧相关工作情况的;

  (十)对上级政府秸秆禁烧工作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

  (十一)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火点,引发森林火灾的;

  (十二)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因秸秆禁烧工作不力,引发负面舆情,对我省整体舆论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四)违反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  根据卫星遥感监测和省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督查组发现火点信息,在秸秆禁烧区发现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县(市、区)行政区燃放“第一把火”的;

  (二)市(州)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6处以上的;

  (三)县(市、区)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处以上的;

  (四)乡镇(街道)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处以上的;

  (五)村级(社区)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处以上的。

  第六条  所属行政区域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卫星遥感监测和省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督查组发现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市(州)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处以上的;

  (二)县(市、区)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处以上的;

  (三)乡镇(街道)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处以上的;

      (四)村级(社区)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1处以上的;

  第七条  秸秆禁烧责任追究方式如下:

  (一)对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

  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对秸秆禁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

  2.诫勉;

  3.责令公开道歉;

  4.组织处理;

  5.党纪政务处分。

  (三)对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市(州)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四)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追责,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对秸秆禁烧工作相关人员进行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负有秸秆禁烧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在依法调查、作出事实认定后,对应负责任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提出处理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及秸秆禁烧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  每年10月5日-11月30日、翌年3月15日-5月1日,对两段期间禁烧区内分别发生第一个火点的,扣款50万元;再次出现火点的,每个火点扣款30万元。

  第十一条  省政府将秸秆禁烧扣款通过财政结算方式奖励或专项补偿给秸秆禁烧工作先进县(市、区),用于下一年度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环保厅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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