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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30  浏览次数:975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提高发展质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政策引导,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统筹兼顾。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扶持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发展。

  ——坚持突出重点。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智能化管理和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坚持落地见效。着力推进有关政策实施,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与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相适应,框架完整、配套协调、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目标明确、标准严格、科学高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营、创新发展的水平进一步提升,适应市场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更加紧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土地面积占全市总承包耕地面积的比重达到70%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对农户发展的辐射带动率达到75%以上,农业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二、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导向

  (一)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等方式,推进整村连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做好产业区域规划,建设各类现代农业园区,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发展,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或服务,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在黄岛区等有需要且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开展农户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由村(社区)集体统一租赁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享集体土地经营收益。建立健全区(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平稳流转土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完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林权依法有序流转。

  (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推广应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导农业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创造条件争取上市。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统一作业标准、服务价格、技术模式、生产资料供应等,提高服务质量水平。继续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示范带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到2020年,市级以上示范经营主体达到1500家以上。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直报系统,加强运营监管和风险评估。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生产研发、技术推广等领域,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合作,达成长期服务协议,建立“一社(企)一顾问”制度,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服务规程,加强监督管理。

  (三)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优势区域等开展广泛的联合与合作,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形成分工协调、互利合作的发展格局,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家庭农场联盟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支持“互联网+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多种合作、融合发展模式,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领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实现融合发展。探索带机、带地、带资或带技术入社等合作方式,推动“企社共建”“银社共建”等合作模式,形成多种融合发展格局。

  (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订单带动、保底收益、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共设风险保障金等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在黄岛、平度等区(市)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增强政府扶持资金的“靶向”作用,探索建立公平合理、效率优先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调发展。实行差别化的支持政策,引导生产性经营主体和服务性经营主体合理定位,在各自优势领域发挥功能作用,实现错位、协调发展。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对经营规模相当于普通农户15—20倍、收入相当于外出务工平均收入的予以重点支持。重点支持真正实现社员所有、社员控制、按章程分配的农民合作社,发挥其在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等服务环节的优势。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带动产业升级、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作用,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系列加工和国内外营销,优先支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带动普通农户发展,让农民共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强化公益性服务基础作用,健全公益性服务机构,稳定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重点支持其在农技推广、市场信息、安全生产、惠农政策实施、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领域发挥作用。适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需要,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土地流转、产权交易、金融创新等指导和服务。激活服务型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大力培育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社会化服务,重点开展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品牌营销、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服务。支持水利、供销、邮政、农机等部门(单位)向农村延伸设立服务机构,各自提供优势服务。到2020年,基本构建起结构合理、水平较高、能力较强、行为规范、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体系。

  三、完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贷款贴息、信贷担保、以奖代补、定向委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探索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对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探索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对进入上市辅导期和列入上市后备资源的农业龙头企业,有关部门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农业经营主体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优化金融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争实现对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信贷资金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整理农田、修建水利、建设设施大棚等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稳步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创新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拓宽抵押贷款担保物范围,允许利用厂房、渔船、存货、生产大棚、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应收账款等进行抵押贷款。充分发挥农业融资信贷担保机构作用,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鼓励采用“龙头企业(合作社)+社员联保”、社员入股收益权质押等担保抵押方式,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探索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通过互助解决小额资金需求。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加工、销售、研发等各个环节及用地方面的税收优惠。对符合规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农业经营主体,按政策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逐步将条件成熟的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相关税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加强宣传培训、纳税服务、申报征收、后续管理等工作,提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质量和效果。

  (四)扩大保险支持范围。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机制,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在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基础上,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探索开展大蒜、茶叶、蓝莓、肉鸭等青岛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开展天气指数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当地特色农产品保险、农民互助合作保险、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等试点。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水产养殖、制种保险等业务。稳步开展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继续推动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险资金投融资”试点。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为龙头企业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投融资保险服务。建立和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建立专业化农业保险机构队伍,简化业务流程,搞好理赔服务,提高保险机构为农服务水平。

  (五)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对于财政投资建设的各类小型农业设施,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功能完善、高效便捷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有关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适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单列支持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指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节约用水。

  (六)积极拓展营销市场。利用好农产品交易会、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支持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出国出境参展,巩固传统出口市场,拓展新兴市场。组织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直销店(点),通过采摘体验、会员制配送等直供直销方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流通效益。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优化市场布局,改造市场基础设施,完善市场交易服务功能,发挥公益性批发市场示范作用。到2020年,建成以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为龙头、部级定点市场为骨干、特色专业批发市场为补充的现代化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年交易额达到1000亿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和专利申请,打造“青岛农品”区域公用品牌。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开展电子商务,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其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销售。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引导农村物流、邮政快递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开展农村共同配送。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促进农村信息化服务普及。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完善专家分析师队伍和预警信息分析会商发布制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服务。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电子商务培训和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提高手机应用技能和信息化意识。完善信用激励制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七)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能力。创新培训模式,搭建农业科技服务平台,构建上下贯通、数据共享、高效互动、服务快捷的农科教综合服务体系。开展教育培训、认定服务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农民职业化促进活动,力争到“十三五”末将现代青年农场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遍。加强“农科驿站”建设,鼓励各级“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开展农民创新创业培训。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吸引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提升科技应用水平。鼓励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强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人才支撑。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发挥好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作用,鼓励基层农技人员联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四、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事要事来抓,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加强对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实抓细。

  (二)搞好服务指导。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针对性宣传和服务。贯彻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落实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鼓励有关区(市)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依法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管理,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做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经营业态、成本收益等方面信息的监测和调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挥市级以上农业示范经营主体的示范引领作用,培树一批先进典型,总结一批典型经验,指导全市工作开展。

  (四)狠抓考核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并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加强农业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依规足额补助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政策资金支农惠农强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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