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中国秸秆网快报: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监管 » 政策法规 » 正文

《2019-2025年东丰县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贴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8  浏览次数:500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广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 推进耕地质量耕作生态耕作效益“绿色增长”的实施意见》及《2019-2025年全省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实际,制定《2019-2025年东丰县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1_7936965068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扶持,农民自愿。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激励农民应用保护性耕作技术的积极性、主动性与自觉性。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以各乡镇玉米主产区为重点,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带动全县范围保护性耕作技术的稳步、快速、大面积发展。
  (三)多方合作,共同促进。坚持农机与农艺相结合、工程技术与生物技术结合,发挥农机、栽培、土肥和植保等领域专家和机构的积极性,形成合力,促进核心技术集成应用。
  (四)创新机制,规模经营。坚持推进保护性耕作与全程机械化相结合,大力推进适宜保护性耕作技术作业的全程机械化。机械化保护性耕作补贴作业优先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作业地块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整屯、整村、整乡示范推进原则组织落实。
  (五)统筹兼顾,科学安排。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2019-2025年全省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坚持补贴作业技术效果连续性,坚持与农机深松作业补贴相衔接,实施示范区连续6年、示范滚动区和示范带动区连续二年进行作业补贴。2018年秋季农机深松补贴作业,要首先在确定好2019年实施秸秆还田覆盖保护性耕作的地块进行实施。其它年度按照年度时间节点进行具体安排。
  二、补贴要求
  (一)耕作要求。对采取秸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作业或高留根茬秸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作业方式给予作业补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秸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作业的,出苗后地表秸秆平均覆盖率不低于30%;
  2.采用高留根茬秸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作业的,出苗后田间留置的留茬平均高度不低于40厘米(含免耕播种机作业正常刮倒);
  3.田间不得有秸秆焚烧和燎叶;
  4.春季播种前不得有土壤耕作(农机深松除外)。
  (二)实施主体。主要依托全县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机合作社及其他在工商部门注册(有营业执照)的农业服务组织承担。
  (三)作业地块。示范区的作业地块,要相对集中连片。滚动推进区的作业地块,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30亩,允许其中有“插花”或“断带”。示范点、片、区的地块必须选择在籍、在册的耕地。
  三、补贴内容
  (一)补贴标准。对达到检查验收质量标准的项目实施面积,按照每亩29元的标准核发作业补贴资金。
  (二)补贴范围。东丰县域内检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作业面积。
  (三)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内的农机作业者(包括自耕地块)。
  (四)补贴方式。补贴采取“先干后补”的方式进行。即各乡镇按照补贴作业内容、质量标准,对技术实施地块先进行检查验收,确定拟补贴的作业面积。在作业对象所在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补贴面积、补贴对象的结果。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示范点、片、区的作业地块不重复享受其他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四、检查验收
  (一)质量标准
  1.实施秸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作业的,免耕播种出苗后地表秸秆平均覆盖率不低于30%;实施高留根茬秸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作业的,免耕播种出苗后田间留置根茬平均高度不低于40厘米(含免耕播种机作业正常刮倒的秸秆)。
  2.田间不得有秸秆焚烧、燎叶和春季播种前土壤耕作痕迹(农机深松除外)。
  (二)验收时间
  出苗后到8月10日前。
  (三)补贴面积
  按照质量标准检查验收的合格面积,为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测算依据。
  (四)验收方法
  1.实地查验。主要查验四项内容:(1)查验田间秸秆覆盖(根茬)留存情况;(2)查验耕地是否进行过耕翻耙和灭茬旋耕等动土作业;(3)是否实行免耕播种作业;(4)是否有焚烧痕迹。
  2.实地测定。根据不同作业形式,测定秸秆覆盖率或留茬高度。
  3.抽检数量。检查验收实行乡级全面检查,县级按规定比率随机抽检的方式进行。对示范区的作业地块全部检查。对滚动推进区和带动发展区的作业地块,抽检范围覆盖所有实施乡(镇)以及不少于50%的村屯,任务面积≤3万亩,抽检面积比率100%;任务面积3-9万亩,抽检面积比率30%以上;任务面积≥9万亩,抽检面积比率20%以上。
  五、实施程序
  (一)组织调查申报。从2018年起,以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两年为一个周期落实补贴作业面积。在每个周期末年(即:2020年、2022年、2024年)的9月30日前,县农机主管部门向省农委提出下一个周期的作业补贴面积申请。对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作业补贴面积的,在每年8月30日前,向省农委提出调整申请。
  (二)下达作业指标。每年9月30日前,将省农委、省财政厅下达的下年度补贴作业任务结合我县各乡镇实际分解下达到各乡镇。
  (三)落实作业任务。在每年12月30日前,各乡镇政府根据下达的作业指导指标,组织落实本乡镇本年度补贴作业任务和签订相关协议。实施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以村为主体(即甲方),与保护性耕作作业服务者(即乙方)和接受作业农户(即丙方)共同签订“吉林省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贴项目协议书”。
  (四)开展免耕作业。每年4月,各乡镇组织开展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免耕播种作业。 
  (五)组织检查验收。每年5月中旬至7月15日前,各乡镇组织农机、财政、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对作业补贴地块进行的实地初检、复检。7月16日至7月31日前县农机及财政部门完成抽检核实、公示、统计汇总、上报等项工作。检查验收人员和单位(组织)对检查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完成补贴结算。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程序,进行补贴资金结算和补贴款兑付。
  1.乡镇农机、财政、村民委员会填写《吉林省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贴面积验收核准单》,乡(镇)政府审核,并分别上报县农机、财政部门。
  2.县农机、财政部门填写《吉林省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贴资金汇总表》,并联合行文向省农委和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3.县财政局按省农委、省财政厅下拨的补贴资金数拨付到各乡镇,由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兑付给补贴对象。
  (七)进行工作总结。每年10月25日前各乡镇将补贴作业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工作总结报送到县农机局、财政局。每年10月30日前,将全县补贴作业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工作总结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机、财政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把发展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并建立工作机构和严格规范的工作机制、制度,切实保证规范化开展工作。
  (二)加强监测点建设。县农技推广部门要选派有实践经验的相关技术人员配合县农机部门认真抓好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实施效果监测工作,保持监测点分布及数量不变。要按照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监测点连续多年不变的原则,抓好相关工作落实,重点把握实施效果连续性、监测数据准确性和选取地点代表性三个方面,组织好本地开展监测工作。
  (三)建立宣传培训机制。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是农业耕作方式的革命。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转变传统耕作理念。要组织开展专家“现场说法”、受益者“现身说效”活动,建立现场观摩引导、现场作业示范和技术培训课、技术效益课的“二场二课”技术推广机制,以广大农民群众通俗易懂的方式推广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 
  (四)加强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农机化信息网等媒介大力宣传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扶持政策,公开补贴的程序、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质量要求等。要将受益农户、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严禁公布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当地进行公示,让补贴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健全机制,加强监督。县农机、财政部门和各乡镇要建立检查验收和公示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对举报的,做到有报必查。要严格执行补贴技术质量标准和资金监管制度,补贴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和虚报补贴面积,降低标准,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8年11月6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法律声明 | 秸秆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辽ICP备160103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