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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5  浏览次数:359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2号)和《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本委发[2016]7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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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秸秆露天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露天焚烧秸秆。

二、各县(区)政府是落实禁止露天禁烧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组)秸秆禁烧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三、 各级环保、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要坚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因地制宜,确保秸秆露天禁烧取得成效。

四、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 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 露天焚烧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 造成林木毁损的,林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 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责任人,将视其情节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九、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各县(区)要设立露天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举报、监督。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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