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秸秆露天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露天焚烧秸秆。
二、各县(区)政府是落实禁止露天禁烧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组)秸秆禁烧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三、 各级环保、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要坚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因地制宜,确保秸秆露天禁烧取得成效。
四、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 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 露天焚烧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 造成林木毁损的,林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 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责任人,将视其情节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九、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各县(区)要设立露天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举报、监督。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