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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8  浏览次数:556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江苏省发布关于做好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市、县(市、区)农委、农机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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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9号)、《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6〕44号)等精神,在地方申报和推荐的基础上,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确定了南京市六合区等作为2016年9家试点县(市、区),相关资金已由省财政厅通过苏财农〔2016〕144号文件下达。现就做好项目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协调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制定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完善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试点工作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和评审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细化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技术支撑单位等。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复后抓紧实施,并于11月10日前一式四份报省农委备案。评审专家意见单独发各试点县(市、区)。
    三、规范资金使用。各试点县(市、区)要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用途,不得以管理费、工作经费等名义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骗取项目资金。在用好中央财政试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试点县(市、区)要整合统筹相关资金,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其他资金投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中央补助资金的50%。
    四、加强绩效考核。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省里将围绕秸秆综合利用率、环保部门公布的火点情况等,重点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执行、资金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果、违规违纪等指标进行考核,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试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考核最后两名的试点县(市、区)退出试点范围。
    五、做好总结验收。试点项目需于2016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2017年2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由实施方案批复部门组织,相关材料报省农、财部门备案。试点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每个试点县应总结出一套项目管理、实施、运行机制和三套以上技术路线和利用模式,于2017年1月15日前将试点总结报省农委。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开展试点前期调研、立项评估、实地勘验、督查验收等提供相关经费保障。
    联系人:省农委财务处朱慈根、黄婷025-86263714,
jsnw0713@163.com;环能处沈建军025-86263229;耕环站殷广德025-86263734;省农机局茅迎春025-83275140;省财政厅王晨025-83633155。通讯地址: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农林大厦,邮编:210036。


    附件:2016年江苏省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资金计划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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