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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秸秆焚烧联动管制工作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2  浏览次数:973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为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加强秸秆焚烧管制,减轻大气污染压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黑龙江省秸秆禁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加强秸秆焚烧联动管制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秸秆禁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代)

 

关于加强秸秆焚烧联动管制工作的意见

 

我省是粮食生产大省,同时也是秸秆生产大省。近年来,农村秸秆焚烧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农业生产发展。为减轻大气污染防治压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就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加强秸秆焚烧管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秸秆焚烧管制区域范围

按照秸秆禁烧区和非禁烧区划定范围,分区分类严格管制秸秆焚烧工作。

(一)秸秆禁烧区。根据《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规定,设立两类秸秆禁烧区。一是哈尔滨市、绥化市、省农垦总局辖区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耕地质量提升试点县全域为禁烧区。二是其他市(地)、县(市、区)的城镇建设区,包括县(市、区)、乡(镇)建设区周围20公里;机场周围20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10公里,铁路两侧各5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各5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5公里;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5公里为禁烧区。

在秸秆禁烧区,严禁任何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坚决做到全时段、全范围“零焚烧”。

(二)秸秆非禁烧区。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区域为秸秆非禁烧区。在秸秆非禁烧区,当气象扩散条件或环境空气质量二者任一不允许时,坚决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二、建立秸秆焚烧协同联动机制

省、市、县三级农业、气象、环保等部门加强会商,建立秸秆焚烧管制协同联动机制,根据气象扩散条件、空气质量现状及空气质量预报等情况,确定秸秆焚烧区域和时间,发布秸秆焚烧气象指数,分级加强秸秆焚烧管理。

(一)1级指数。气象条件适宜焚烧秸秆。   

(二)2级指数。气象条件不太适宜焚烧秸秆,尽量减少焚烧。

(三)3级指数。气象条件不适宜焚烧秸秆,不能焚烧。

(四)4级指数。气象条件极不适宜焚烧秸秆,严禁焚烧。

当秸秆焚烧气象指数1级、2级,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非禁烧区可有序组织焚烧秸秆。遇有特殊天气或是秸秆焚烧气象指数3级、4级时,全面禁止野外焚烧秸秆,避免大气环境污染。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或当空气质量已达到中度以上污染时,辖区内全面禁止焚烧秸秆。

三、明确秸秆焚烧管制联动机制任务

遵循“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省级秸秆禁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同落实重点任务,分工负责,切实提高秸秆焚烧管制工作水平。

(一)调查统计秸秆焚烧意向数据。采取县调查、市审核、省汇总的方式,加强年度秸秆生产数量、“五化”综合利用情况的调查统计,汇总秸秆意向焚烧数量、焚烧区域等数据,提前做好秸秆焚烧管制准备。(省农委牵头,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各市(地)、县(市、区)配合)

(二)及时发布秸秆焚烧气象条件预报和空气质量预报。气象部门加强对每年3月15日—5月15日、9月20日—11月25日两个时间段秸秆非禁烧区气象条件监测,利用秸秆焚烧气象指数预报系统及时向省、市、县三级政府、农业、环保等部门发布《秸秆焚烧气象条件预报》。环保部门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科学指导秸秆禁烧管制工作。(省气象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委、各市(地)、县(市、区)配合)

(三)科学确定秸秆焚烧管制时段。结合《秸秆焚烧气象条件预报》和《空气质量预报》,农业、气象、环保部门联合会商,确定秸秆焚烧管制时段,及时将信息发布至县(市、区)、乡镇和行政村,让广大农民第一时间知晓,分类加强秸秆禁烧管制,防止出现随意焚烧的现象。(省农委牵头,省气象局、省环保厅、各市(地)、县(市、区)配合)

(四)加强对非禁烧区秸秆焚烧管制。当秸秆焚烧气象指数级别和环境空气质量同时达到焚烧秸秆条件时,以村(街道)为单位组织农户、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指定地点、指定时段集中焚烧秸秆,并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确保在秸秆焚烧时段局地、短时的空气质量污染程度不超过中等污染,保证秸秆焚烧科学有序、安全可控。当秸秆焚烧气象指数达到不允许焚烧秸秆级别时,立即停止焚烧秸秆,妥善处理现场,保证火点不复燃。在空气质量重污染或当地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时段,无论何种秸秆焚烧气象指数级别,必须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加强秸秆焚烧管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秸秆禁烧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大对秸秆焚烧管制工作的领导力度,省农委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焚烧管制工作,确保各项秸秆焚烧管制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属地管理、责任到人原则,落实秸秆焚烧管制工作责任,层层落实任务、签订责任状。市、县、乡三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秸秆焚烧管制工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

    (三)加强督导检查。突出秸秆焚烧重点区域和时段,组织农业、环保、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深入一线督导工作,消除秸秆焚烧安全隐患。加大对禁烧区和非禁烧区管制时段焚烧秸秆行为的执法工作力度,对造成大气污染和生产安全的地区和责任人及时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加大秸秆焚烧管制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县乡政府和广大农户对随意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空气污染、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等的认识,做好禁烧区农民思想工作,大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教育引导非禁烧区有序焚烧秸秆,把秸秆焚烧数量、地点和时间控制在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允许的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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