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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草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9  浏览次数:974
 

为了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提高耕地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资源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责无旁贷的使命感,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形成合力,强力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科技支撑、疏堵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产业化利用,逐步完善农作物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格局,到2020年实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力争实现全量化综合利用。

  三、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治、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实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目标。

  四、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改革、农业、环境保护、财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

  五、市农业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根据本市农作物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合理确定农作物秸秆用作肥料、燃料、饲料、食用菌基料和工业原料等不同用途的发展目标,统筹考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六、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需要,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收集储运体系建设以及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项目,并将农作物秸秆收割、捡拾打捆、粉碎、青贮等农机具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对农作物秸秆机械化作业给予补贴。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税收、投资、用地、用电、信贷、保险等扶持政策。

  七、推广农作物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将粉碎还田作为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途径,推进肥料化利用。小麦、玉米联合收获机作业时应当配置农作物秸秆切碎抛撒还田装置。

  八、鼓励饲料型农作物种植,推广青饲机械化收获技术和装备,使用农作物秸秆饲料加工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扩大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规模。

  九、积极扶持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热电联产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积极发展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积极发展以农作物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推进农作物秸秆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利用。

  十、推进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以企业为龙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参与、市场化推进的农作物秸秆收集和物流体系,畅通农作物秸秆从田间到加工利用企业的输送渠道。

  十一、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十二、从事种植业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管理,妥善进行处理,不得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宣传教育,动员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公益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自觉遵守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规定。

  十四、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综合执法力度;完善区域联动、部门协调、乡镇为主的防控机制,落实网格化管理,确保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奖惩制度,对于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于工作不力,造成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且后果严重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十六、作业的小麦、玉米联合收获机未配置农作物秸秆切碎抛撒还田装置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作业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七、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当事人故意焚烧的,对焚烧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决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对《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 欣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决定(草案)》已于2016年12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必要性

  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近年来,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利用率由2013年的76.6%提高到2015年的95.2%(2015年我市主要粮食作物种植总面积587万亩,产生农作物秸秆220万吨。其中:肥料化利用161.2万吨,饲料化利用25.5万吨,燃料化利用11.1万吨,原料化利用11.7万吨)。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作物秸秆利用以粉碎还田为主,方式较为单一;二是农作物秸秆深加工产业规模小,带动能力不强;三是农作物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不健全;四是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仍需加大;五是对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仍需加大。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方式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露天禁烧工作进行全面规范,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计18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借鉴湖北省等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参考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工作原则和目标。《决定(草案)》明确,强力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第一条)。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科技支撑、疏堵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到2020年实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力争实现全量化综合利用(第二条)。

  (二)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决定(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第三条)。市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第四条),市农业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第五条)。

  (三)明确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和要求。《决定(草案)》规定,推广农作物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第七条),不断扩大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规模(第八条),推进农作物秸秆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利用(第九条),推进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第十条)。《决定(草案)》明确,小麦、玉米联合收获机作业时应当配置农作物秸秆切碎抛撒还田装置(第七条)。

  (四)明确露天禁烧要求和监管措施。《决定(草案)》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应当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不得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第十二条)。《决定(草案)》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第十四条)。

  (五)明确工作保障措施。《决定(草案)》规定,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各项扶持政策(第六条)。鼓励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自觉遵守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规定(第十三条)。

  (六)明确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决定(草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奖惩制度,对于成绩显著的,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七)明确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作业的小麦、玉米联合收获机未配置农作物秸秆切碎抛撒还田装置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作业人员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同时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对农业经营主体、焚烧当事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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