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效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吉政明电 〔2016〕16号),控制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效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对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直接安排部署。要建立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禁烧工作网络,落实包保责任,形成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屯,村干部包地块的工作格局,层层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二、严格执法监管
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执法监管力量,齐抓共管、整体联动。要实行全天候驻守,建立巡查和值班制度,分片包干、不留死角。要深入田间地头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现象。对秸秆焚烧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限期清除弃置秸秆,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依法进行处罚。
三、强化宣传教育
各地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和秸秆综合利用的益处,进一步提高农民主动参与意识和禁烧秸秆的自觉性。要充分发动群众,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举报焚烧秸秆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秸秆禁烧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严肃责任追究
各地要研究制定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制,把秸秆禁烧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环保厅将在近期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各地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组织不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地方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