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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9  浏览次数:891
 中国秸秆网大连报道:辽宁省政府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继辽宁省政府、沈阳市政府相继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规定后,辽宁大连市政府出台秸秆禁烧方案,现全文转发如下。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大连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重点设施安全为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建立并实施秸秆禁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周密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秸秆(包括落叶,下同)禁烧,确保无因秸秆焚烧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无因秸秆焚烧被问责。
    二、责任分工
    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工作领导责任主体,负责将禁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托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责任,强化督导检查,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涉农村(社区)、组:在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明确包片、包户责任,并对包片、包户后发生的秸秆焚烧现象承担直接责任。
    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秸秆禁烧工作;调查核实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卫星监控火点信息,及时通报秸秆露天焚烧事件;组织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秸秆禁烧工作绩效的考核。
    公安部门:配合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秸秆禁烧工作,依法使用行政、刑事强制手段,打击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干扰、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秸秆禁烧工作有序开展。
    消防部门:负责及时处置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秸秆焚烧现场。
    财政部门:统筹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经费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涉农区市县、各先导区要抓紧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建立包括区市县(先导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秸秆禁烧工作网络,并层层签订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问责到位,落实办公地点、人员、车辆、经费,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贯通、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巡查。各涉农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要逐级制定巡查方案,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在每年4月至6月、10月至12月等秸秆焚烧案件多发月份,对管辖区域实施全面巡查,并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会同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及时制止并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在其他月份,也要加强对重点区域、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三)严格执法。各涉农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要配合环保部门,依托大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做好秸秆焚烧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做到有火必禁、有烟必查、违法必究。对于在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干扰、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9月10日前)。各地区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制度建设阶段(2016年9月30日前)。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层层落实禁烧责任,制定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三)全面禁烧阶段(2016年10月1日起)。各地区按照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实施秸秆禁烧工作,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会同农业、公安等部门对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优化分工协作。根据职责分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以涉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核心,以治保主任、环保员等专兼职人员为触角,以环保、公安等部门的基层网格执法力量为抓手,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有方案、检查无死角、手段能震慑的秸秆禁烧有利局面,将秸秆焚烧消灭在源头、控制在萌芽。
    (二)建立奖惩制度。环保部门每年要将查证核实的秸秆焚烧案件在主要媒体上予以通报。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依据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
    (三)实施绩效考核。市政府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对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环保局负责调查核实环保部发布的卫星监控火点信息。对疑似火点,核实1起,扣减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考核年度秸秆禁烧工作绩效得分的50%;核实2起及2起以上,则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考核年度秸秆禁烧工作绩效不得分。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印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营造秸秆禁烧工作的浓厚氛围,使宣传工作落实到户、到人,使禁烧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建立党员干部联系农户责任制,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广泛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努力使秸秆禁烧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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