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对在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危害加油站、液化气站安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4、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6、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集体或国家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7、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以失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9、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10、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对焚烧秸秆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2、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3、各派出所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受理、调查后,以公安消防大队的名义履行告知、审批程序。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消防大队决定,需要处以拘留处罚的,由公安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