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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7  浏览次数:918
  甘政办发〔2016〕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努力实现2016年度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按照环境保护部与省政府签订的《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现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以实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紧盯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值削减和优良天气率指标,强化统筹协调,深化部门协作,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目标考核,深入开展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及生活面源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大环境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翻身仗,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为“十三五”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6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达到86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达到40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优良天数率达到82%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兰州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各市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优良天数具体指标见附件。

  三、主要工作任务

  。。。。。。

  (六)强化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

  31.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坚持疏堵结合,积极推进农村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32.强化农村秸秆禁烧。下大力气解决农村秸秆焚烧、居民土炕炕烟等污染问题,逐步消除农村面源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的影响。加大秸秆禁烧管控力度,利用无人机航拍取证等技术手段,督查各级政府落实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

  33.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大力推广化肥减量提效、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氨、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34.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级环保与气象部门要严格落实《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含沙尘天气)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施工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35.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基础能力建设和技术研究,进一步优化省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系统,开展环境空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建设超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36.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参照兰州市大气污染“冬防”管控经验做法,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位于城区及周边的火电、钢铁、焦化、水泥、锅炉等重点行业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冬季采暖期要实施水泥等行业错峰生产,尽可能减少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努力做好冬季采暖期、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酒泉市要全力做好敦煌世界文化博览会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力争优良天气率达90%以上。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7.加强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专家讲座、专题培训、巡回宣讲、开办媒体专栏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公众参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省直成员单位

  38.制定挥发性有机物相关产品税费政策。2016年7月底前完成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摸底,建立工业企业和行业数据清单,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在部分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39.提高科技治污水平。开展城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研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对研发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获得国家、省级重要科技成果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40.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认真贯彻国家生态体制改革“1+6方案”中《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按照“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测管协同”的总要求,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在14个市州所在城市增设29个空气质量质控站,选择部分市州建设6个空气质量背景站,全省62个县市区逐步建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实现监测数据联网并开展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2017年6月30日前,各市州政府要制定所在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要求,根据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并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气办)备案。落实《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调度预警通报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月调度、季通报工作。各市州政府和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省直各成员单位要于2017年1月5日前,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报省大气办。

  (二)加强执法监管。各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罚措施,切实加强执法监管。省大气办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查检查,省环保厅负责对“散、小、乱、差”企业、高污染禁燃区监管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对销售使用油品情况和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省建设厅负责对建筑施工及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高速公路施工、国省干线、城际区间公路扬尘防治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省质监局、省工信委、省环保厅负责对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的燃煤煤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州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四)实行信息公开。省环保厅要继续实施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每月在政府门户网站、甘肃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空气质量排名。各市州政府要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发布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五)严格考核问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及《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等,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检查,对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政府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约谈问责。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签订目标责任书,对不能履职尽责、工作推进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效追责。

  附件:2016年市州环境空气质量PM10、PM2.5年均浓度值、优良天数目标指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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