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要求,发挥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效应,扎实推进我市秸秆机械化还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作业补助覆盖全市所有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区镇,包括三麦和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
二、补助对象
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直接补助到按作业标准完成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
三、作业标准及实施要求
(一)作业标准。实施范围内的种植户,开展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需符合《昆山市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实施目标。秸秆机械化还田应与秸秆其它形式利用统筹推进。全市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要达到92%。(秸秆机械化还田率=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种植总面积,其中种植总面积不包括下年度将进行农田整治、项目建设、品种调整、水利工程建设等规划内的农田面积)
四、补助标准
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按照夏季30元/亩、秋季2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未有效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不予补贴),其中两季均包含省级专项补助资金10元/亩,省级资金不足的由昆山本级财政进行补足。鼓励各区镇配套补助。
五、资金安排
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按下达计划。夏季、秋季作业结束后,在依据昆山本级第三方核查结果上,市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抽查,对符合作业标准的还田面积予以兑付资金。
六、补助执行时间
作业补助按夏秋两季分段执行,夏季5月10日至9月15日,秋季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
七、操作程序
秸秆机械化还田坚持规范操作,按照自愿申报、村级公示和市级结算的要求组织实施。农户自愿申报作业面积,严格按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要求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进行作业,作业后经农户(或实际种植户,下同)书面确认、村级公示、区镇级汇总以及第三方核查后,由市财政局直接与农户结算。
(一)申领政策告知书和作业确认单
农户自愿到区镇农机部门,领取《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5月底前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区镇农机部门审核承担作业服务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的基本信息和作业能力,告知作业标准和操作规范。
(二)村级确认统计
分夏季、秋季,农机手按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结束后由种植户对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进行评价确认,农机手在《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上签字。并由村委会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进行统计确认,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村级确认统计表》。
(三)区镇汇总公示
作业结束后,农户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上《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于7月15日(秋季在11月30日)前提交区镇农机部门,区镇农机部门按村进行审核汇总,并由区镇政府组织村级公示7天以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改正后要再公示,公示结束后向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交考核报告。
(四)市级审核公示
1.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区镇政府上报的作业面积和补助资金、考核报告进行汇总。
2.市级政府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要求现场核查与事后抽查相结合,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30%,覆盖所有实施村。核查结束后,分别于夏季7月20日和秋季12月2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交相应核查报告。
3.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第三方核查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在中国昆山网上将作业面积、补助金额、补助对象等内容进行网上公示,同时将生成的有关材料分类归档保存。
(五)资金支付
经市级对夏秋作业考核确认后,市级财政部门于9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分二次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农户(农户提供一折通号)。
(六)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策落实、操作程序、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到位率、准确率和资金结余情况,并出具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