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对2019年以来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1000吨(含1000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一次性奖补,各地可根据秸秆收储能力制定差别化的奖补标准,单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市县承担20%,其中三区按照市区3:7的比例配套,四县一市按照2:8比例配套。
(二)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的2020年利用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见附件。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不超过60元/吨、48元/吨、36元/吨的补贴。为鼓励企业多利用秸秆,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1万吨部分提高10%、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省级补助80%,市县承担20%,其中三区按照市区3:7的比例配套,四县一市按照2:8比例配套。
(三)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项目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每个园区奖励资金5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县按2:8配套。奖励资金县市区用于示范园区内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或园区围绕秸秆产业化利用配套的公共设施。奖补细则由园区所在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细则实施奖补。
(四)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奖补。对2019年以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竣工投产的,对项目厂房、设备、土地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各承担50%,其中三区按照市区3:7的比例配套,四县一市按照2:8比例配套。若同一年度市县奖补配套资金不够,列入下年度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实施配套奖补。
(五)对列入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新建的以秸秆为原料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继续实施一次性奖补,奖补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工程奖补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以后年度省财政不再给予奖补。
(六)上级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工作,依据上级文件,经本级会议研究给予奖补。
此外,为逐步降低秸秆机械化还田量占利用总量的比重,避免因秸秆还田导致土壤负荷过重,市级不再安排资金支持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等其他支出,可由县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