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要求,规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财建〔2014〕58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以及其它有关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筹集与监管,承担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奖补资金使用并拨付,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乡镇、发改、环保、农业部门承担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
县农委主要负责秸秆粉碎还田综合利用和实施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制气、秸秆成型燃料等能源化利用,秸秆高温堆肥等综合利用项目,做好考核奖补和绩效管理工作。
县农机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以下简称秸秆还田作业)补贴和绩效管理工作。
县畜牧局主要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的考核奖补和绩效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承担审计监督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利用,谁转化,谁得奖补”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玉米、油菜、水稻、菊花秸秆机械化还田,购置秸秆粉碎机械、打捆利用机械、免耕开沟机械等补助;
(二)秸秆还田高产示范片推广;
(三)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和肥料化利用;
(四)秸秆沼气技术推广及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
(五)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机具研发以及综合利用技术推广;
(六)秸秆生物质及能源化利用,秸秆工业化原料化利用;
(七)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
(八)县级配套奖补资金可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考核奖励。
第四章 奖补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五条 根据当年县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各职能部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报政府审定。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奖补资金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报县财政局备案。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要对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督促申报对象按奖补类别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凡违规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申报享受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奖补资金。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项目验收情况,经县政府分管领导鉴定后,及时拨付奖补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八条 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省以上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无关的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章 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县有关职能部门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要接受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环保、农委、农机等部门每年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市环保、市农委、市财政备案。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环保、农委、农机等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十二条 对奖补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现象,未经批准变更资金使用对象及范围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县有关部门收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