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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公安机关加大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9  浏览次数:541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沈阳棋盘山大火因秸秆焚烧而起,教训深刻。当前我国进入春耕备耕秸秆焚烧高峰期,春季风大林草极易燃烧引发火灾,全国相关党员干部应履职尽责,警钟长鸣,遏制秸秆焚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公共安全责任重如泰山,辽宁省鞍山市公安机关加大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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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4日,刘某胜在海城市耿庄镇薛村焚烧秸秆引发火灾,烧毁附近一库房,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3月3日,白某秋在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判甲炉村焚烧秸秆引发火灾,烧毁附近房屋,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4月2日,黄某涛在鞍山市经济开发区宁远镇孙周新村焚烧秸秆引发火灾,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4月3日,海城市王石镇上英村村民王某增在自家玉米地中焚烧秸秆引起火灾,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4月4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居民于某元在岫岩县新甸镇合顺村上坟烧纸时引发山火,过火面积约一百余亩,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4月4日,台安县张某梅 雇佣贺某、李某英、张某环在台安县梅家村自家承包的耕地中焚烧秸秆。张某梅等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自“拱卫钢城守护家园”2号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全面发力,采取网格化立体巡查模式及时发现焚烧秸秆和野外用火违法行为,建立“快速查处”通道依法严厉打击,使焚烧秸秆行为得到有效控制。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出动86个派出所的1490人次警力,车辆678台次,巡查田间地头5965处,重点区域3550处,开展集中宣传186次,发放宣传单2701份,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31次,查处焚烧秸秆治安案件32起,刑事案件3起,移交林业部门1起,共依法处理41人,其中,行政警告1人,行政罚款17人,行政拘留18人,刑事拘留4人,监视居住1人。

此次专项行动,公安机关首次采取空中无人机参与巡查,大大提高了巡查范围和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并与地面派出所巡查警力、交警公路流动巡逻警力共同形成了点、线、面网格化、立体式巡查模式,每天从早6点到晚8点,实行全覆盖、无肓区、不间断的巡查和盯防,“晚间看火光、白天看散烟”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焚烧秸秆行为。

在打击违法行为上,公安机关坚持“有火必禁、有烟必查、有灰必追”,多警种联动,建立焚烧秸秆违法犯罪“快速查处”通道,对焚烧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依法查处,杜绝降格处理。对阻碍执行职务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严格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妨害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恶意点火焚烧的,或者因焚烧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破解焚烧自家秸秆未造成后果就不能处罚的问题,海城、台安、岫岩公安机关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防火戒严的通告》、《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防火戒严的通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防火戒严令》,为专项整治执法提供了法制保障。

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春季天干物燥,请不要随意在野外使用明火,避免引发火灾事故发生。《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对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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