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秸秆垃圾露天禁烧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杂草、落叶等)。
第三条 实行党政齐抓共管。各县市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县(市)领导包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包户的划片包干责任制。
第四条 对禁烧工作不力的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与纪律处分。各县市主要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包乡镇(办事处)领导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州环委会办公室(州环保局)负责全州秸秆垃圾禁烧工作的协调督办,负责县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火点的抽查、统计和通报工作;州委组织部负责州管干部的行政问责工作;州纪委(监察委)负责州管干部的纪律处分工作。各县市委组织部、县市纪委(监察委)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行政问责和纪律处分工作。
第六条 问责对象:县市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包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
第七条 行政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
第八条 问责适用:
(一)乡镇(办事处)辖区内一个季度累计发生州通报焚烧点15个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20个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对县市包乡镇(办事处)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二)乡镇(办事处)辖区内一个季度累计发生州通报焚烧点20个以上25个以下,对县市包乡镇(办事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乡镇(办事处)辖区内一个季度累计发生州通报焚烧点25个以上,对县市包乡镇(办事处)领导停职检查,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四)县市辖区内一个季度累计发生州通报焚烧点20个以上30个以下或省通报火点1个以上3个以下,对县市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五)县市辖区内一个季度累计发生州通报焚烧点30个以上40个以下或省通报火点3个以上5个以下,对县市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六)县市辖区内在一个季度累计发生州通报焚烧点40个以上或省通报火点5个以上,对县市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七)被问责人受到行政问责,同时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开展行政问责和纪律处分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各县市应结合实际,比照本办法制定问责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