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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西露天焚烧秸秆属违法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2  浏览次数:494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山西省省颁布实施《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今后,露天焚烧秸秆属于违法行为。10月3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我省已颁布并实施《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逐步实现秸秆全量综合利用。

  我省每年产生农作物秸秆2272.58万吨,但秸秆综合利用不充分,露天焚烧屡禁不止,既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又影响群众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省人大常委会以重大事项决定的方式,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将有助于我省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打赢蓝天保卫战。

  《决定》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联动、乡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施网格化监管,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实现对露天焚烧秸秆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量大、综合利用率小的特点,决定了秸秆综合利用困难比较多、难度比较大。再加上我省地貌类型复杂多样,区域性气候类型差异也比较大,独特多样的地理气候条件,既产生不同的农作物秸秆,又制约和影响秸秆的利用方式。为此,《决定》对秸秆综合利用实行全方位的扶持和鼓励。

  在财政扶持上,《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市、县级财政统筹使用资金,重点对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秸秆收储运体系以及秸秆饲料加工、气化、发电、固化成型等秸秆消耗量大的经营主体按实际利用量进行补助,对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给予补贴。

  此外,《决定》要求省政府制定和落实秸秆综合利用鼓励政策。在土地、电价、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在秸秆运输、收储、堆放转运点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补贴。同时,还对秸秆综合利用的五种方式,即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扶持和鼓励政策。便于各地因地制宜,促进秸秆的综合利用。

  据介绍,为推进《决定》的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决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实现我省提出的“力争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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