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中国秸秆网快报: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监管 » 产业新闻 » 正文

辽宁出台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22  浏览次数:637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 10月21日记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和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发生火点数量超标的,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力的,或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都将被追究责任。同时,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u=2769068665,4056226804&fm=23&gp=0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社区、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和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县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乡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县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乡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法律声明 | 秸秆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辽ICP备160103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