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地方政府、社区、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和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县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乡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县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乡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