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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7  浏览次数:471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逐步建立秸秆收集储运利用体系。

    第三条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综合施策、疏堵结合,源头防控、以用促禁,试点示范、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农业、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治、经济、科技等手段,着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环境保护、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组织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科技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根据当地秸秆资源情况和综合利用现状,科学确定秸秆利用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用途的发展目标,统筹安排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化发展布局。

    第八条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需要,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支持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青贮饲用、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建设、生物质炉具推广以及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并将秸秆收割、青贮、捡拾打捆、秸秆粉碎、机械化深松等农机具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结合耕地作业加强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支持力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财政、投资、用地、用电、信贷、保险等扶持政策;对利用秸秆发电、加工板材等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秸秆实际利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秸秆全量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以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为抓手,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秸秆利用企业为龙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扶持和发展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企业,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加快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步伐。(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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