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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长力促全省农作物秸秆利用与禁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8  浏览次数:694
       中国秸秆网辽宁综合报道,9月27日,辽宁省政府省长陈求发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要求全省认真贯彻辽宁省关于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等文件及这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秸秆禁烧处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秸秆(包括落叶,下同)禁烧,确保无因秸秆焚烧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无因秸秆焚烧被问责。该方案明确了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的总体要求、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实施方案》提出,各涉农市县、各先导区要抓紧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建立包括区市县(先导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秸秆禁烧工作网络,并层层签订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状。在每年4月至6月、10月至12月等秸秆焚烧案件多发月份,对管辖区域实施全面巡查,并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会同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及时制止并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

  《实施方案》明确,对于在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干扰、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环保部门每年要将查证核实的秸秆焚烧案件在主要媒体上予以通报。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依据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

  根据《实施方案》,2016年10月1日起,各地区按照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实施秸秆禁烧工作,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会同农业、公安等部门对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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