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方案》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秸秆(包括落叶,下同)禁烧,确保无因秸秆焚烧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无因秸秆焚烧被问责。该方案明确了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的总体要求、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实施方案》提出,各涉农市县、各先导区要抓紧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建立包括区市县(先导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秸秆禁烧工作网络,并层层签订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状。在每年4月至6月、10月至12月等秸秆焚烧案件多发月份,对管辖区域实施全面巡查,并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会同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及时制止并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
《实施方案》明确,对于在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干扰、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环保部门每年要将查证核实的秸秆焚烧案件在主要媒体上予以通报。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依据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
根据《实施方案》,2016年10月1日起,各地区按照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实施秸秆禁烧工作,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会同农业、公安等部门对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