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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废止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文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1  浏览次数:87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

  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

  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
      

       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

  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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