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
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
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
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
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