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转发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依法合规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六安市环境保护局、六安市农业委员会、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32号),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依据及资金渠道。区财政根据各地小麦、玉米、油菜、水稻种植面积,以及秸秆禁烧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确定具体资金分配方案。各地农作物种植面积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并与上级下拨资金衔接;秸秆禁烧考核以省、市及区通报火点情况为依据。
第三条 奖补资金总量。2017年省秸秆禁烧奖补资金总量为1742万元。其中:省财政奖补1220万元,市财政配套174万元,区财政配套348万元。
第四条 使用范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小麦、玉米、油菜、水稻等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
(二)当年购置秸秆粉碎还田和综合利用机械设备的;
(三)秸秆机械化还田新技术、新机具应用培训和示范推广;
(四)秸秆饲料化、基料化、肥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的;
(五)免耕直播秸秆全量化还田及腐熟还田的;
(六)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的;
(七)其他符合奖补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五条 奖补标准。对年利用农作物秸秆(在自然含水率以内)1000吨以下的企业,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分别按照50元/吨、40元/吨、30元/吨的标准进行奖补(《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7〕 430号)。
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农机具购置奖补标准,由区农机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秸秆成型燃料和秸秆气化项目奖补标准,由区农委负责制定具体奖补细则;秸秆粉碎还田作业、秸秆免耕直播以及秸秆归集收储等奖补标准,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实际到位资金,制定具体奖补细则。奖补细则需报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组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方案以及申报条件、程序等向社会进行公开。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主体实行自主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如实申报的方式,主管单位要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和公示公开,做到资金发放程序及档案资料规范健全。
第七条 奖补资金切块。为增强奖补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实行奖补资金切块使用管理。经测算,2017年秸秆固化点项目建设和秸秆气化炉项目共需实施资金30万元,对国有集体农场奖补所需资金17.471万元,由区农委负责实施,从省级秸秆禁烧奖补资金中予以安排支出;用于机械化粉碎还田机具、设备购置以及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奖补,由区农机局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80万元一并从省级奖补资金中安排支出。省级奖补资金具体分配情况见《金安区2017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分配表》。
第八条 加强信息共享。奖补资金切块后,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和共享,坚决杜绝奖补资金的重复发放,切实增强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 省级以上奖补资金专门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工作经费方面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区财政配套部分奖补资金,各地可根据秸秆禁烧工作实际,适当安排用于与秸秆禁烧工作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与秸秆禁烧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支出包括:印制宣传材料、标牌、条幅,租赁宣传车等宣传经费,购置灭火设备、“蓝天卫士”等禁烧设备和监管平台建设经费支出;组织人力物力实施火点、“黑斑”应急处置,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推广培训,农机技术演示、和推广培训等有关费用,以及工作表彰和巡查监管产生的相关支出等。
区预留统筹资金84万元从市、区配套资金中予以安排,用于各地及包保单位零火点考核表彰、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表彰、全区禁烧宣传督查等工作性经费支出,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考核、实施。另从市、区奖补配套资金中分别安排10万元,用于区农委、区农机局等牵头部门工作保障。各乡镇街工作性经费分配情况见《金安区2017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分配表》。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省级以上奖补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市、区财政配套奖补资金实行预拨,根据奖补标准和省确定的奖补资金数额确定,当年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因秸秆禁烧考核被省、市财政扣回的奖补资金,形成的资金补助缺口,由各地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央、省奖补资金与市区配套资金分账核算、分别列支,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各级奖补资金使用时,均应明确具体使用科目和项目,规范界定开支范围,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乡镇财政所要确定专人负责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账务处理和日常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区财政部门要联合环保、农业、发改、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并将自查报告于12月底前报区政府。各地应于每年的12月底前,将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区财政、环保、农业、发改和审计等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环保局、区农委、区发改委和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