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补贴方向。中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秸秆综合利用所需的产品(服务)采购、设备购置、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秸秆收储体系;秸秆资源利用调查等等,但补助资金不得单纯用于上述一项内容。补贴对象应为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秸秆利用生产加工企业和第三方服务组织等。
(二)资金补助方式。财政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承担项目的实施主体给予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到实施主体。各项目县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三)资金补助参考标准。秸秆还田作业中央财政补贴不超过50%,含深耕的不超过每亩80元。秸秆饲料化利用、能源化利用、基料化利用、原料化利用设备购置中央财政补贴不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50%(对于享受农机补贴的,中央财政补贴不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20%);青贮池建设限补100元/立方米;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补贴不高于建设成本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