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省级作业补助覆盖所有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镇、街道,包括麦秸秆、稻秸秆机械化还田。
二、补助对象:按照“谁还田、补给谁”的原则,省级作业补助直接补助到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麦秸秆机械化还田原则上要实现全覆盖,实行应补尽补,稻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实行目标任务分解制。
三、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 号),按 10 元/亩作业补助。
四、操作程序: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坚持规范操作,由村组统计确认、镇、街道汇总公示以及第三方核查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系统直接将补助发放给实施作业的补助对象。
(一)政策宣传告知
按照《江苏省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信息公开指导意见(试行)》(苏农机科〔2017〕9 号),各级要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宣传秸秆还田作业补助政策、作业标准、补助资金结算程序等内容。各镇、街道组织村委会向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实际种植户发放《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致全市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确保政策宣传到户。
(二)村级确认统计
作业结束后,由村委会对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进行统计确认,并填报《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村级确认统计表》。作业面积超过50亩以上的实际种植户必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防止虚报面积。
(三)镇、街道汇总公示
作业结束后,由村级将《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村级确认统计表》提交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按村进行审核汇总,并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村级公示 7 天以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改正后要再公示。公示结束后,各镇政府、街道办按要求上报《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乡镇汇总表》, 并于夏季7月15日、秋季在11月30日前将资料提交至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审核公示
1、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镇、街道上报的作业面积和补助资金进行汇总。
2、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要求现场核查与事后抽查相结合,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30%,覆盖所有实施村。核查结束后,分别于夏季8月15日和秋季12月31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交相应核查报告。
(五)资金支付
1、经市级对夏秋作业考核确认后,由镇(街道)财政局及时录入一折通系统。
2、市财政局授权镇、街道财政局于9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分二次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给补助对象。
(六)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要求,资金兑付后开展核查监督,重点检查资金兑付到位率和准确率,严禁资金回流,并按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绩效考核。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